在12月19日召开的有关《辽宁省反家庭暴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新闻发布会上,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回答记者提问。
问:省人大作为地方立法机关,在《条例》立法过程中有哪些总体考虑,反家庭暴力工作体系是如何架构的?
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相关负责人: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反家庭暴力地方立法工作,将制定《辽宁省反家庭暴力条例》列入今年立法计划初次审议项目。我们始终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注重与上位法衔接,重点对上位法较为原则的规定进行细化、补充,将上位法精神和相关规定落实落细。二是突出问题导向,积极回应反家庭暴力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加强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处置、救助全过程制度设计。三是体现辽宁特色,结合我省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实践经验,将行之有效的做法通过地方立法予以固化。
为加快我省反家庭暴力地方立法进程,我们会同省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组建“双组长制”立法工作专班,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不断修改完善《条例》草案,履行立法程序,目前《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5年11月27日审议通过,将于明年2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共七章三十五条,着重构建反家庭暴力工作体系和制度:
一是构建多部门协同、全社会参与的多元共治格局。
二是构建快速响应、协同联动、全流程干预的处置体系。
三是构建多层次救助防护体系。
四是构建人身安全保护令全链条流程体系。
结合上位法的有关规定,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证明材料、快速裁定、保护措施、协助执行等作出具体规定,切实发挥其制度功能。
问:《条例》中的部分条款特别强调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如何惩治和预防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犯罪?
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惩治和预防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更是检察履职的应有之义。一直以来,辽宁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妇女儿童保护工作,以高质效检察履职,为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一是严惩家庭暴力犯罪,筑牢司法防线。全省检察机关坚持“零容忍”态度,加强分析研判,把与未成年受害人的父(母)处于较为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的未婚同居者认定为“家庭成员”,纳入惩治范围,精准指控犯罪。
二是推行涉未成年人“四大检察”一体履职,加大法律监督力度。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切实解决受害人“不会诉、不敢诉、不善诉”的难题。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针对学校、医疗机构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等社会治理问题,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整改。
三是做实多元关爱救助,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依托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引入志愿者等力量,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心理辅导等服务。对符合条件的被害人,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司法救助。
下一步,全省检察机关将持续深化与公安、妇联、教育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健全完善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席会议等机制,推动案件受理、救助帮扶、法律援助等“无缝衔接”。
问:《条例》对家庭暴力认定范围和处置程序作了细化拓展,《条例》实施后,辽宁法院将如何进一步强化司法保障?
省法院相关负责人:《条例》的出台,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精准化地方落地,在辽宁司法实践中具有突破性意义,与最高人民法院强调的“全链条保护”“实质化解矛盾”司法理念一脉相承。《条例》明确了人民法院职责,细化规定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材料和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采取的保护措施,强化了各环节的执行与协助。
下一步,辽宁法院将以《条例》施行为契机,重点推进以下工作:
一是强化专业化审判,参照《条例》指引,明确诊疗记录、聊天记录、求助记录等六类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证明材料的采信标准,着力破解“私密场景取证难”问题,降低受害人维权成本。二是完善多元解纷机制,在收到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后,加强与妇联、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的协作,助力家庭关系修复,推动家庭暴力纠纷实质化解。三是深化联动执行机制,健全与公安、检察、居委会、村委会的联动协同,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禁令的行为,及时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增强保护令的刚性权威。四是延伸司法服务职能,建立“家庭暴力受害人心理疏导+后续帮扶”机制,持续发布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强化社会警示,推动形成家庭、社会、司法协同发力的反家庭暴力治理格局。我们将通过扎实的司法实践让《条例》落地生根,共同筑牢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的法治底线。
问:《条例》施行后,下一步公安机关将在反家暴方面开展哪些工作?
省公安厅相关负责人:省公安厅始终高度重视反家庭暴力工作,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作为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保护妇女儿童人身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条例》出台后,全省公安机关将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积极配合民政、司法行政、妇联等相关部门,统筹高位推动,强化打击整治,筑牢预防基础,及时发现和制止家庭暴力,从源头入手防范化解涉家庭暴力风险隐患。
一是实现110警情等多源融合,建立健全涉家庭暴力警情核处转介机制。指导各级公安机关依托基础管控中心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公安智能化、信息化优势,构建家庭暴力“全链条”排查预警流转反馈体系。针对接报的家庭暴力警情,重点跟踪监测,加强跟踪回访,形成“接警—派发—处置—反馈—回访”闭环管理链条。二是落实家庭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从源头入手防范和化解家庭暴力风险。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依托各级综治中心和“四所一庭”联调联治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派出所、司法所、律师事务所等的联调作用,选聘老法官、老民警等担任驻所调解员,积极调处家庭纠纷,防范化解可能引发家暴问题的矛盾纠纷。三是加强反家庭暴力法治宣传,切实增强群众守法维权意识。指导全省公安机关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对《辽宁省反家庭暴力条例》和家庭暴力告诫制度知晓率。采取专题活动与日常宣传相结合、传统模式与融媒体相结合方式扩大宣传范围。
问:《条例》实施后,司法行政部门如何立足职责为《条例》的顺利实施提供法律服务?
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司法行政部门将按照《条例》赋予的职责,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为推进反家庭暴力工作提供良好法律服务。
一是进一步对涉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创建法律援助特殊群体服务品牌,开展“法援护苗”“法援惠民生 关爱妇女”等专项活动,针对妇女儿童法律服务需求,依法提供援助服务,实现法律援助“应援尽援”。
二是进一步对涉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开展排查化解。支持和配合各级妇联组织建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健全完善市、县(市、区)人民调解中心职能,设立婚姻家庭纠纷化解接待服务窗口,开展专业性调解服务,鼓励在有条件的村(社区)建立调解工作室,将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发现在早、化解在小。指导乡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开展婚姻家庭纠纷矛盾排查化解工作。
三是进一步对全社会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将《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纳入全省“九五”普法规划,列入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和普法责任清单,推动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履行反家庭暴力法治宣传教育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