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贯彻实施新修订行政复议法的不断深化,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服务法治政府建设,省司法厅选取行政复议典型案例定期发布。
案例一
征收决定的公告效力不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获取时点的影响
案情摘要:2020年9月,某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并依法公告。2023年11月,崔某因不服上述征收决定,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主张案涉决定是其于2023年10月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方式获知,未超过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法定期限。
法律疑问: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方式获取并知悉案涉征收决定,是否能够对抗征收决定的公告效力。
观点参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据此,征收决定在征收范围内公告期满后,可以视为全体被征收人已经知道征收决定内容。主张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形式才知道征收决定内容的,除非具有不可抗力等因素阻碍其知道公告内容,不能对抗征收决定的公告效力。
在实践工作中经常遇见申请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形式获取征收决定文书,并据此主张才知道征收决定内容,同时对证据中的征收公告照片等证据的真实性提出质疑,要求全面审查多年前就已发布的征收决定。审理此类案件,一方面要核实征收决定是否已经公告,对公告的效力予以分析论述;另一方面也要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征收决定的公告照片,一般可以从照片内容体现的地域特性、照片本身的时间属性及证人证言等方面予以审查论证。地域特性,可以体现为标志性建筑物、特定地点等因素。照片的时间属性,可用照片属性截图中的时间序列号予以佐证。证人证言,可以体现为村委会出具的已予公示的情况说明,被征地农民出具的证实其被征收土地已张贴公告的证言等证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对房屋征收决定依法公告后,即视为征收决定已经送达每一户被征收人;征收决定公告中告知当事人复议权和复议申请期限,即视为全体被征收人已经被告知复议权和复议申请期限。因此,申请人不能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才知道征收行为为由抗辩作为其超期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事由。
案例二
补正材料不符合行政复议机关补正要求不可按照逾期未补正处理
案情摘要:张某认为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向张某发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要求张某补正相关材料。张某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一份《行政复议补正说明》,区政府认为张某的《行政复议补正说明》没有按照复议机关的要求补正,视为张某放弃行政复议申请处理。张某认为区政府未履行法定的行政复议职责,向其上级机关申请复议监督,请求责令区政府受理案件。
法律疑问:复议机关认为补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是否可以视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从而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观点参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无法判断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一次性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交补正材料。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补正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延长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并记录在案。
本案中,区政府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补正材料不符合其要求,应当根据案涉具体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而不应认为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相应的也不能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而不予处理。复议机关认为区政府以申请人提交的补正材料不符合要求为由视为其放弃复议申请而不予处理的行为,属于未依法履行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可知,申请人在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十日内需提交补正材料,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在补正期内没有作出任何补正行为,属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典型情况,此时可视为其放弃复议申请;若申请人在补正期内提交了补正材料,无论其补正材料内容如何,都不能视为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行政复议“受理”是进入行政复议程序的“关口”,补正制度是为了在复议机关无法判断行政复议申请是否满足受理条件的情况下,充分保障当事人申请救济的权利而设立。因此,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应进行严格解释,只有复议申请人存在主观上不想补正、客观上作出无正当理由不补正的行为时,才能视为申请人放弃本次行政复议。
案例三
业主个人为维护小区公共利益向行政机关提出的举报事项行政机关因此作出的答复与业主个人不具有利害关系
案情摘要:马某向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称城管局)提交《行政履职申请书》,反映其所在小区内由社区使用的办公用房为违章建筑,请求该局依法予以处罚。随后,城管局作出《履职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反映的社区办公用房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马某对此不服,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告知书。
法律疑问:业主个人向行政机关举报小区公共区域存在违章建筑,行政机关因此作出的答复与业主个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观点参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应当具有利害关系。如果被申请行政行为未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区别于其他人的特别损害或不利影响,申请人则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本案中,马某反映的事项属于维护小区业主共有的权利,而非维护其个人利益,其个人与城管局作出的《履职告知书》没有利害关系。其以个人名义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第三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请求行政机关查处的,属于“举报”。举报人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取决于举报人是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若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则其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若是为维护集体利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则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组织或代表具有申请人资格,如: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业主委员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业主委员会不申请行政复议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又如: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申请行政复议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申请行政复议。因此,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审查被申请人举报事项答复时,应当着重审查申请人是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案的关键点是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认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等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应与被申请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对于涉及多个主体或集体利害关系的行政行为,个体是否可以单独提起行政复议的问题,即个体“公益诉讼”(公益复议)问题,目前尚无明确法律规定。本案中,城管局根据马某申请作出《履职告知书》,是依法履职行为,并无违法不当之处;复议机关认定马某与城管局作出告知书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