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紧扣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生命周期监管要求
● 增设食用农产品、网络食品经营章节
● 明确将专供婴幼儿、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和保健食品等作为监督管理重点
● 明确各级政府应当推动人工智能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应用
● 将小食杂店纳入监管
本报讯 3月25日,在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记者获悉,当日上午闭幕的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26年6月1日起实施。此次修订聚焦食品安全领域新形势新要求,旨在筑牢食品安全法治屏障,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发布会上,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分别发布了《条例》相关情况。
现行《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自2016年施行以来,在保障全省食品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新修订的《条例》共6章86条,修订内容涵盖完善全链条监管体系、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四小”综合治理、细化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并对食品安全保障、网络食品经营、农村集体聚餐、智慧监管等作出新规定。
《条例》亮点突出,直击监管关键与民生关切。
在着力构建全链条责任体系方面,《条例》紧扣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生命周期监管要求,着力构建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政府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行业自律责任的责任体系,新增全过程风险防控和食品追溯制度,明确食品安全协管员制度,让责任落实更清晰。
在严格生产经营全过程控制方面,《条例》增设食用农产品章节,增加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管理责任,新增禁止餐厨废弃物及其提炼物用于食品生产加工、散装白酒不得与工业酒精或者醇基液体燃料等在同一经营区域存放和销售,防止误食等安全要求,补充了食品生产企业停产恢复生产后的自查与报告义务,散装食品贮存销售、农村集体聚餐等规定。
在“一老一小”等重点领域监管方面,《条例》明确将专供婴幼儿、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和保健食品等作为监督管理重点。规定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实行食品安全校长、园长、院长负责制,要求建立健全餐食加工过程控制、集中用餐陪餐等制度;推行食品安全视频监控,实时公开加工制作过程。此外,还对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作了规定。
为了强化网售食品安全管理,《条例》增设网络食品经营章节,明确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自建网站食品经营者应当向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责任,明确网络销售食用农产品、散装食品应当遵守的具体规定,划定了行为红线。要求平台承担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资质审核、信息公示等责任,并与监管部门进行数据核验,将静态准入转化为持续跟踪的“生命周期管理”。同时,平台要实时公开食品加工制作过程,对外配送食品要使用封签等方式予以封口。
在食品安全基础保障方面,《条例》明确各级政府应当推动人工智能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应用,推动监管方式由传统向智慧转变,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条例》还完善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
在“四小”治理上,将小食杂店纳入监管,明确其设立与销售要求,规定场所布局、卫生条件、食品类别限制等,新增13种禁止行为及摊贩场地管理者责任,并明确了对“四小”生产经营者的处罚种类和额度,确保有过必罚、过罚相当、管控有度。
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作为《条例》起草和主要贯彻落实部门,省市场监管局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担当,全力抓好学习宣传、配套措施完善和依法行政工作,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推动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切实筑牢食品安全每一道防线,让群众吃得放心、吃得安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