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两起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明晰消费纠纷中各方权责,为消费者维权、经营者规范经营提供司法指引。
案例一:网购电动自行车无法上牌,消费者解除合同诉请获支持
基本案情
葫芦岛市龙港区消费者谷某某在某电商平台上的某网络科技公司店铺花费1669元购买一台电动自行车,收货后发现车辆存在多项问题,不仅合格证信息与实际配置、宣传品牌与实际交付品牌均不一致,电池续航也远低于宣传标准且无法充满电,更因合格证与实际配置不符导致车辆无法上牌。谷某某与该公司协商更换合格证、退货赔偿未果后,诉至兴城市人民法院,请求解除买卖合同、退还1669元购车款并赔偿300元误工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双方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该网络科技公司作为经营者,未按约定交付符合宣传及质量标准的商品,车辆存在的问题导致谷某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且其违约行为的确造成谷某某误工损失。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买卖合同,该公司返还谷某某购车款1669元、赔偿误工损失207元,谷某某退回车辆,退货运费由该公司承担。
典型意义
此案明确了网络经营者应对商品信息作出真实准确说明,交付商品需与宣传、合格证标准一致,履行质量担保和合同履约义务。若经营者违约致消费者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需依法承担解除合同、返还价款、赔偿实际损失的责任。
案例二:热水器配套波纹管爆裂导致财产损失,生产者、消费者按比例担责
基本案情
绥中县消费者明某在当地家电商场购买了青岛某热水器有限公司生产的燃气热水器,由该公司售后人员安装了热水器及售后方提供的波纹管。使用中,波纹管突发爆裂造成明某室内财产损坏,青岛某热水器有限公司否认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并拒绝赔偿,明某遂将该生产企业及家电商场诉至绥中县人民法院,索赔相关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指出,产品责任属特殊侵权责任,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被侵权人可向生产者或销售者主张赔偿。经鉴定案涉热水器存在质量问题,且生产企业无法举证证明存在法定免责事由,应承担产品责任;而明某发现漏水后未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导致损失扩大,自身存在过错,应减轻侵权人责任,现有证据亦未证明家电商场存在过错,其无需担责。
最终法院判定,青岛某热水器有限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明某自行承担40%责任。
典型意义
该案例理清了家电消费中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三方权责:生产者需严控产品及配套配件生产检测,规范售后安装,对产品缺陷致损无免责事由的需担责;销售者需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仅在自身有过错时承担相应责任;消费者使用家电时应尽合理注意义务,及时止损,对自身过错导致的损失扩大部分自行担责,遇损害可依法留存证据理性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