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铁岭县莲花湖湿地公园,湖水荡漾,荷叶田田。与往常不同的是,这天上午,湖畔多了一个临时法庭——铁岭县人民检察院联合调兵山市人民法院在此公开审理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这场巡回审判也为周边群众和野生动物保护部门工作人员上了一堂接地气的生态保护法治课。
此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法典明确“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将恢复性司法理念上升为法律制度。这场湿地巡回审判,正是基层司法机关在法典施行背景下,把“损害担责、修复优先”落到个案中的一次具体实践。

临时法庭现场。 (受访单位供图)
双责并罚筑牢生态防线
被告人刁某非法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松雀鹰,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同时,这一行为破坏了区域野生动物种群结构和生态平衡,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铁岭县检察院在依法提起刑事公诉的同时,履行公益诉讼起诉人职责,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步追究刁某生态损害民事责任,推动受损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救济。
劳务代偿破解“执行难”
生态损害赔偿判决容易、执行难,是环资审判中的常见困境。为确保公益诉讼诉求落地,铁岭县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多次前往刁某家中走访核查,确认其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承担全额生态损害赔偿金。
经刁某本人申请,铁岭县检察院联合属地乡政府共同制定《劳务代偿方案》,厘清乡政府、林业站、所在村委会的监管责任,明确公益劳动内容和频次。庭审过程中,检察院提交方案、村委会证明等证据,向法庭提出以劳务代偿折抵全部生态环境资源损失赔偿金的诉求,获法院支持。
法院当庭宣判:责令刁某在判决生效后两年内,按照方案完成护林防火、野生动物保护普法宣传、乡村环境美化等公益劳动,以劳务折抵2.5万元生态环境资源损失赔偿金。刁某当庭表示,已认识到自身行为对生态环境的危害,承诺按时完成公益劳动,弥补生态损害。
这一做法与生态环境法典“损害担责、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法律导向高度契合,也是恢复性司法理念在辽河湿地保护中的一次生动落地。
以案释法到现场
庭审结束后,检察官趁热打铁,向到场群众普及野生动物保护法律知识,同时介绍检察机关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职能。
这堂法治课实现了多重效果: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震慑潜在违法行为;创新适用劳务代偿替代性修复,兼顾被告实际履行能力;通过巡回审判把法庭搬到群众身边,让生态保护法治观念直抵基层。
铁岭县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该院将继续探索劳务代偿等多元化替代修复方式,常态化开展生态法治宣传,引导群众爱护生态、守护鸟类,以检察公益诉讼力量守护绿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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