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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涉企纠纷的“年后之约”

来源:辽宁法治报 | 作者:何青 郭鹏颖 记者 关月 | 发布时间: 2026-09-03 09:13
  2026年年初,河南某工业装备公司(以下简称为河南某公司)按约将一批电耐火棉施工材料发往海城。几天后,海城方面验收合格,随即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至此,这起跨省买卖合同纠纷,在海城市人民法院的柔性调解下画上句号——没有一纸判决,两家企业却更信任彼此了。

  纠纷始于2024年,海城市某装备制造公司(以下简称为海城某公司)向河南某公司采购了一批电耐火棉材料,货款已全额支付,但使用中却发现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多次沟通未果后,海城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退回全部货款。

  案情本身并不复杂,被告河南某公司对产品质量问题没有异议,但提出无法直接退款,希望以重新提供合格产品的方式替代。原告海城某公司起初接受了这一方案,但对供货时间要求紧迫,必须在年前完成。而被告面临年关产能紧张、工期过赶的现实,确实无法在限期内交货。双方信任出现裂痕,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面对这一局面,承办法官没有选择快速判决了事,两家企业均为小微企业,一纸判决虽然结案迅速,却可能给被告留下征信瑕疵,甚至触发连锁经营风险;原告即便胜诉,若被告无力退款,后续执行也将困难重重。与其让双方陷入“双输”,不如在情理法中寻找交集。

  为此,承办法官主动深入了解被告的生产流程和供货周期,厘清了其无法按时履约的真正原因——并非主观拖延,而是工艺排期所限。随后,承办法官将这些客观情况详细告知原告,并反复沟通协调,帮助双方重新建立对话基础。经过多轮释法明理,原告最终理解被告的难处,同意将供货期限延至年后。被告则按期如约发出货物,经原告验收合格后,纠纷圆满化解。

  这起案件也是海城市法院践行“柔性司法”理念的一个缩影。承办法官表示,涉企纠纷尤其不能简单“一判了之”,通过调解修复双方信任基础,既保障了原告合法权益,又为被告争取到宝贵的周转时间,有效降低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

  企业的烦心事,也是法院的心上事,鞍山两级法院将继续把企业的烦心事当作自己的心上事,在立案、审判、执行全链条中提质增效,以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为法治化营商环境注入更多温度与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