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天如洗,碧海无垠,一尾尾鱼苗欢快地纵入海中。近日,在绥中县人民检察院干警与渔政执法人员的现场监督和核验下,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的当事人胡某、张某某亲手将一尾尾鲜活的褐牙鲆鱼苗投放到近海海域,61万余尾鱼苗顺势游向深海,弥补非法捕捞造成的资源损耗。
一案双查
此次增殖放流行动,源于绥中县检察院办理的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日前,绥中县检察院对胡某、张某某等人使用禁用网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依法提起公诉,并同步推进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生态修复工作。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没有把目光停留在“捕人、判刑”上,而是把重心延伸到“放流、养海”——一场由违法者“买单”、检政联动监督的增殖放流行动,让受损的渔业资源得到实质性补偿。
经查,当事人胡某、张某某等人罔顾海洋生态保护法律法规,在渤海海域违规使用禁止使用的渔具进行非法捕捞作业。极具破坏性的“绝户式”捕捞大小通收、幼鱼尽捕,严重破坏近海渔业种群结构,阻碍水生生物自然繁衍,对渤海近海生态链和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造成实质性损害。
精准修复
为切实守住渤海生态保护底线,精准修复受损海洋生态环境,绥中县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态损害赔偿相关规定及专业鉴定意见,依法责令违法行为人承担生态修复民事责任,以增殖放流的方式对受损渔业资源进行代偿修复,实现“破坏必修复、侵权必担责”。
放流当天,检察干警会同渔政执法人员在指定海域现场核验。鱼苗均购自具备资质的企业,经抽样测长、计重、检疫合格后,由当事人亲手放流。本次共计放流鱼苗614593尾,价值491672.5元,放流选取适应当地海域、利于种群恢复的本地优势品种——褐牙鲆鱼,确保“放得活、留得住、能繁殖”。
“以前总觉得捕点鱼不算啥大事,顶多罚点儿钱,没想到对生态环境造成这么大影响。”现场放流的涉案当事人深受触动和教育。在场围观的渔民也纷纷点赞:“禁用的‘绝户网’捞的是子孙饭,今天放的这几万尾鱼苗,是在给大海续命、为后人留福!”这场沉浸式的增殖放流行动,不仅是一次精准落地的生态修复行动、一次法律惩戒警示,也是一堂直面群众、直击人心的海洋生态法治公开课。
系统治理
近年来,绥中县检察院持续推进渤海生态保护专项行动,牢固树立“刑事追责与生态修复并重”的办案理念,对非法捕捞类案件坚持“应公益尽公益、应放流尽放流”,坚决杜绝“一判了之”。在个案修复的基础上,聚焦行业治理漏洞,针对非法捕捞、违规使用渔具等共性问题,向渔业执法部门精准制发检察建议,推动落实“清网护渔”“休渔期网具入库”等源头治理举措,从根源上遏制非法捕捞行为。
“我们将继续盯紧增殖放流‘购苗—检疫—投放—回访’全链条各环节,坚决杜绝‘纸面放流’,以一次次鱼苗入海的修复行动,守护好家乡的大美‘蓝色粮仓’。”绥中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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