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办理全市首例生态环境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以劳代偿诉讼请求获法院支持。
2023年3月,于某某在自己承包地内清理杂物,将荒草秆子等杂物拢成堆用打火机点燃。因风势过大,于某某未能控制火势,将附近山坡林地引燃,造成大面积山火。经鉴定,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344030平方米。文圣区检察院对于某某失火一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文圣区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判决于某某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判令于某某以劳代偿承担其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并向社会公开道歉。
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至文圣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文圣区检察院“益心行初心”公益诉讼办案团队第一时间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对生态损害进行鉴定。经鉴定,于某某失火致使森林水涵养服务功能遭到破坏,森林涵养水源损害价值28680.91元人民币。办案团队对案件审查后认为,于某某过失引发森林火灾,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决定对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公告期届满后,无适合主体提起诉讼或启动生态环境磋商程序。
办案过程中,办案团队了解到于某某身体健康、老实本分,但经济条件特别困难,诉请赔偿不仅可能无法执行到位,还可能致使于某某因案返贫,难以达到保护公共利益目的。为此,办案团队走访了文圣区水利局、于某某所在镇街,充分听取意见建议,综合于某某实际家庭收入、身体健康情况以及区水利局年均雇用护林员费用,经商议,提出于某某在国家级媒体刊登赔礼道歉声明及以劳务方式替代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即于某某担任文圣区水利局义务护林员进行公益劳动三年,折抵森林涵养水源损害价值赔偿责任,由文圣区水利局、于某某所在镇街对其护林工作进行监管,法庭予以采纳。
2024年3月21日,文圣区法院依法判决于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令于某某担任文圣区水利局护林员进行公益劳动三年,以劳务代偿方式折抵区森林涵养水源损害价值28680.91元人民币;于某某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刊发赔礼道歉声明。收到判决后,于某某在国家级媒体上刊登了道歉声明,并在办案团队的见证下,与文圣区水利局签订了管护合同。“我的错误行为给国家造成了损失,我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今后一定做好护林工作,守护好我们宝贵的森林。”于某某对因自己的行为导致森林火灾,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再次表达歉意,并承诺将履行好公益护林员职责,用实际行动来挽回造成的损失。
文圣区检察院积极能动履职,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以修复生态为出发点、落脚点,创新探索以公益劳动折抵赔偿费用,让“毁林人”变为“护林人”,既维护法律权威、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实现生态环境功能替代性补偿修复,又充实护林防火力量,以公益劳动引导群众增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意识。
于某某与文圣区水利局签订了管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