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审法官: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员额法官 丁彦秋
基本案情
父亲突患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儿子跟母亲商量,决定卖掉现有唯一住房,再购买一套一楼的房子方便照顾父亲。可现居住的房屋房产证上写的是父亲的名字,父亲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导致房屋无法出售。日前,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就申请人崔某申请认定被申请人杨某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
裁判结果
经法院审理查明,申请人崔某与被申请人杨某系夫妻关系。今年6月3日,申请人崔某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杨某无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经法院依法委托,7月22日,朝阳龙城精神疾病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书,杨某精神医学诊断为重度智能损害,民事行为能力评定为杨某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释法析理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申请人杨某作为成年人身体患有严重疾病,住院治疗后未愈,经司法鉴定杨某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据此,应认定被申请人杨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的请求合法,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宣告被申请人杨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典型意义
如果有想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需要由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公民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人民法院受理后,申请人还需要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申请,对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司法鉴定。如果鉴定意见为该公民不能表达自己的意志,没有行为能力,人民法院经审理,可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应当判决宣告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该公民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该公民的监护人应履行监护职责,由有监护能力的成年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是配偶,二是父母子女,三是其他近亲属,四是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但必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