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在全国生态日即将来临之际, 8月6日,记者在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辽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主题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23年至2025年,全省法院共审结涉辽河流域环境资源案件431件,推动受损生态环境有效修复。
辽河是辽宁的母亲河,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徐娴介绍,近年来,全省法院立足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依法保护辽河流域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生态环境权益。省法院出台《关于加强辽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意见》,明确流域司法保护重点任务和工作举措,推动形成全省法院上下联动、协同推进的辽河流域司法保护工作格局。2023年至2025年,全省法院共审结涉辽河流域环境资源案件431件,依法打击污染环境、非法采矿采砂、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占用农用地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辽河流域生态安全;坚持生态保护与民生保障并重,依法妥善审结涉水污染侵权、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等案件,保障人民群众生态环境权益;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支持行政机关开展河湖“清四乱”、辽河封育、水源地保护等重点工作,服务保障流域治理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全省法院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推动受损生态环境有效修复。针对辽河流域不同区域生态特点,积极探索符合生态规律的责任承担和修复方式,因时因地适用增殖放流、补植复绿、劳务代偿等责任承担方式,推动受损生态环境实质修复。同时,主动融入协同治理,省法院与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省水利厅等单位联合开展“河湖安全保护”“打击毁林毁草”等专项行动,推动形成保护合力;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生态环境、公安、检察等13家单位签署生态损害赔偿、行刑衔接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与防汛、水利部门联动整治太子河河道行洪隐患,形成“司法+行政”闭环治理模式。
此外,全省法院充分利用世界环境日、世界水日、全国生态日等重要时间节点,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典型案例、建立司法保护基地、开展巡回审判等形式,广泛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活动,不断增强公众生态环境法治意识和参与意识。各地法院立足区域生态特点,积极打造具有辨识度的司法品牌,不断提升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社会影响力。
徐娴表示,全省法院将深入学习贯彻实施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完善审判机制、深化协同治理,以高质量环境司法助力辽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共同守护好辽宁的母亲河。
会上,省法院还发布了3个全省法院服务辽河流域保护典型案例。
答记者问
不断完善辽河流域一体化司法保护体系
在会上,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李云波, 省水利厅直属事业单位、省河库管理服务中心(省水文局)河长制综合部部长李忠心,省生态环境厅总工程师、水生态环境处处长田博就媒体关心的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全省法院是如何构建协同司法机制,全面提升辽河流域一体化生态司法保护效能的?
省法院环资庭庭长李云波:全省法院立足辽河流域系统治理整体需求,统筹系统内、政府和法院、全域三方面抓实推进。
一是健全法院内部协同机制。完善集中管辖法院与非集中管辖法院联动机制,规范环资案件识别归口管理,统一流域裁判标准;推动完善与共享专家库、技术调查官、专业人民陪审员配套制度,统筹推进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职能与责任落实,强化专业人才培养,以专业化、集约化、规范化审判提升流域案件办理质效。
二是深化政府和法院联动协同机制。持续发挥“河湖长+法院院长”联动治理机制,常态化对接水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职能部门,建立信息互通、线索移送、会商研判工作机制;聚焦辽河干流及支流污染、河道生态破坏等案件,在各环节强化协作配合,统筹推进河湖生态综合治理。
三是完善跨区域全域协作。统筹辽河、鸭绿江、大凌河等省内重点流域司法协作,构建省内流域一体化司法保护格局;对外联动吉林、内蒙古、河北等上游省区法院,健全跨省调查取证、案件移送、执行联动、生态修复衔接机制;依托世界水日、全国生态日等重要节点开展巡回审判、典型案例宣讲,持续强化生态普法,凝聚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的流域保护合力。
下一步,全省法院将深入贯彻生态环境法典系统治理相关要求,持续优化多层级协同司法举措,不断完善辽河流域一体化司法保护体系,全力守护辽河流域生态安全。
问:我省全面实施河湖长制以来,采取哪些有力举措加强河湖治理保护?取得哪些成效?
省水利厅直属事业单位、省河库管理服务中心(省水文局)河长制综合部部长李忠心:我省自全面实施河湖长制以来,省总河长高位推动,共签发9个总河长令,统筹水安全、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建立五级河湖长体系,推动全省1.8万名河湖长深入一线开展巡河调研552万余人次,一大批历史遗留问题得到妥善解决;省河长办各成员单位协同发力,共同推动安澜江河、生命江河、幸福江河建设。
一是坚持制度先行,推进依法治河。完善河湖治理保护法制体系,省级层面累计出台法规制度60余项,建立河长与河湖警长、检察长、法院院长的“四长”联动机制,强化流域统筹、区域协同、部门联动。颁布实施《辽宁省河长湖长制条例》,修订《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辽宁省河道采砂管理实施细则》,全力夯实河湖管护法治保障。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改善河湖面貌。推进河湖库“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累计完成河湖库地物遥感图斑复核29439个,清理河湖岸线利用建设项目和特定活动1.1万个,整治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5419个,持续开展盗采超采砂石问题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维护河湖管护良好秩序。
三是坚持系统治理,厚植绿色底色。实施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与修复,辽河干流堤防实现全线达标,辽河干流和东辽河滩区封育成果巩固提升,寇河全年全线水流贯通。建成省级幸福河湖168条(段),抚顺东洲河、本溪小汤河、朝阳十家子河入选国家幸福河湖建设项目,打造河湖安澜、生态惠民的河湖治理生动实践。
问:在持续改善我省流域水生态环境方面重点做了哪些工作?取得哪些成效?
省生态环境厅总工程师、水生态环境处处长田博:“十四五”以来,围绕美丽辽宁建设目标,我省坚持以美丽河湖建设为主线、以水生态环境改善为核心,统筹推进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2025年,全省地表水好于Ⅲ类水质比例达到90.0%,为历史最优;今年上半年,水质继续保持同比改善态势。
一是扎实推进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出台《辽宁省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管理办法》,组织开展《辽宁省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清单》内的河湖自评估,全省27个美丽河湖通过生态环境部审核,其中抚顺大伙房水库、营口大清河、大连碧流河水库成功入选全国美丽河湖优秀案例。
二是巩固饮用水水质安全保障能力。常态化开展水源保护区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完善更新11大类风险源台账,逐项推进问题整改,全省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实现100%达标。加快推进农村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完成498个乡镇级(含千吨万人)水源保护区划定,全部纳入年度监测计划,实现常态化监测管控。
三是持续深化水环境综合治理。聚焦不稳定达标断面突出环境问题,实施重点河段达标攻坚,“一河一策”制定整改措施并序时推进落实;严格落实河流断面水质信息零报告制度,每日发布超标断面水质信息,及时预警、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情况;全面推进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累计完成15000余个入河排污口整治,实现重点入河排污口监测全覆盖。建立河流—排污口—污染源联动响应机制,有力推动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提升。
省法院发布辽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在全国生态日即将来临之际,8月6日,省政府新闻办举行辽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主题新闻发布会,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3个辽宁法院服务辽河流域保护典型案例。典型案例涵盖依法支持流域治理、监督支持行政机关履职、推动生态修复、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等多个方面,集中展现了人民法院服务保障辽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司法实践,旨在进一步引导社会公众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法治意识,凝聚全社会共同保护辽河流域生态环境的广泛共识。
案例一
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履行流域治理职责
——18个养殖场(户)诉沈阳市某区人民政府禁养区关闭搬迁通告及规范性文件审查案
基本案情
辽于排干、妈妈街排干分别连接外辽河、浑河,系沈阳市某区的重要人工排水渠道。2025年1月,沈阳市某区人民政府印发禁养区补充划定方案,将辽于排干、妈妈街排干两侧400米范围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2025年2月23日,某区政府发布关闭搬迁通告,要求该补充划定禁养区内的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于2025年9月30日前完成关闭或者搬迁,并明确了补偿方式。18个养殖场(户)系该区域内的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不服该关闭搬迁通告共同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通告并对禁养区补充划定方案合法性一并审查。
裁判结果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区政府具有划定禁养区的法定职权,其制定的禁养区补充划定方案及通告确定的实施范围、对象、搬迁期限符合法律规定,判决驳回18个养殖场(户)的诉讼请求。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污、废水等污染物极易进入周边河流水体,形成农业面源污染,划定水域周边养殖禁养区,有利于从源头防范污染风险。本案两处排干系重要的人工排水渠道,其水流最终汇入辽河流域,对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有较大影响。本案中,行政机关在河流两侧划定禁养区域,并在通告中明确关闭搬迁的范围、期限及补偿方式等。人民法院对案涉禁养区划定方案及关闭搬迁通告等依法进行了全面审查,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履行流域治理职责。本案对于推动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依法统筹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与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具有示范意义。
案例二
巡回审判推动流域生态保护社会共治
——沈阳市人民检察院诉李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李某在沈阳市和平区浑河干流水域,于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挂子网、手抄网等禁用渔具非法捕捞鲢鱼、鲫鱼、泥鳅鱼、小河虾等水产品。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修复生态等情节,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由于李某的行为造成生态资源损害,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李某承担生态修复责任。
裁判结果
本案审理期间,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李某按照专家评估意见,在指定浑河水域开展增殖放流,由检察机关监督执行;李某在省级以上媒体就其非法捕捞行为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人民法院依法对民事起诉状及调解协议向社会公告,公告期满未收到异议。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开展巡回审判,推动流域生态修复和社会共治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将庭审现场搬至案发地社区广场,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机关代表及村民现场观摩,通过庭审释法明理,被告当庭认错悔改。庭审结束后,其在浑河水域投放鱼苗4000余尾,完成对受损生态的修复。合议庭还向现场群众讲解非法捕捞对流域生态环境的危害以及禁渔制度的重要意义,取得了良好的警示教育效果和社会引导效果。
案例三
严厉打击破坏辽河生态廊道野生动物资源犯罪
——新民市人民检察院诉张某、惠某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5年9月至10月,被告人张某、惠某某在新民市柳河沟镇自家房屋东侧架设粘鸟网,非法猎捕野生鸟类。
经鉴定,涉案野生鸟类254只,造成生态损害价值8.1万元。新民市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狩猎罪对张某、惠某某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生态资源损失。
裁判结果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惠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非法狩猎野生鸟类,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后果等,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同时判令二被告人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生态环境损失。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辽河流域是东北地区重要候鸟迁徙通道,案发地位于辽河生态廊道关键区域,对维护流域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系发生在辽河沿线候鸟迁徙期间的非法狩猎案件,被告人猎捕鸟类数量大,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和区域生态环境。人民法院坚持依法惩治犯罪与生态修复并重,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判令其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案件审理对非法猎捕候鸟行为形成有力震慑,有助于引导社会公众增强生态环境保护和野生动物保护法治意识,以司法力量守护辽河生态廊道,筑牢辽河流域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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