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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辽阳市白塔区首例高空抛物刑案宣判

来源:辽宁法治报 | 作者:本报记者 冯羽竹 | 发布时间: 2026-09-29 10:06

  本报讯  一枚小小的鸡蛋从高楼抛下,都可能成为致命凶器。近日,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高空抛物案件依法提起公诉,白塔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该判决现已生效。这是白塔区首例高空抛物刑事案件。

  被告人李某因琐事情绪失控,多次从家中向楼下临街网点抛掷垃圾袋、石头、键盘等物品,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

  什么是高空抛物?高空抛物是指行为人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司法实践中,“情节严重”通常结合抛掷物品的危险性、抛掷高度、抛掷次数、抛掷场所的人流状况、是否造成财产损失等综合判断。比如抛掷菜刀、砖头、酒瓶等危险品,多次抛掷,在人员密集区域抛掷等。这些行为轻则破坏环境、损毁财物,重则致人重伤、死亡,还可能引发火灾等次生灾害。

  检察官提醒

  头顶安全,防大于治。请广大居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切勿因一时情绪激动或贪图方便,从窗户、阳台抛掷任何物品,邻里之间应相互提醒,共同监督。物业单位应加强隐患排查、完善监控设施、强化安全宣传,发现高空抛物行为,第一时间报警处理,并保留现场证据,配合后期调查取证。

  高空抛物,抛掉的是文明,砸中的可能是生命。愿每一位居民都能管住手、看住窗,全社会共同发力,同心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五项: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危险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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