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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趁疫情假卖口罩 耍花招难逃法网

来源:辽宁法制报 | 作者:驻朝阳记者 董楠 整理 | 发布时间: 2020-08-20 09:29

  主审法官:北票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段锦秀

  基本案情

  2月3日至2月15日期间,北票市民原某航冒用女性身份和微信头像,在网上频繁发布虚构售卖口罩信息。当被害人王某冲、林某、史某先、王某波、卢某平、李某某通过微信与原某航联系欲购买口罩后,原某航谎称会尽快将口罩寄给上述被害人,共骗取上述被害人口罩款52004元。此后,原某航还以电商囤货、购买面霜为由,向被害人王某冲借款,原某航收款后谎称已将此借款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偿还被害人王某冲,并制作了一张虚假转账记录照片通过微信发给被害人王某冲,骗取了被害人王某冲34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原某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多名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应予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被告人原某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

  释法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被告人原某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微信上冒用他人头像、姓名,并虚构有口罩的事实,以向被害人出售口罩为由,诈骗数额共计55404元,其行为已符合诈骗罪的构成条件,且数额较大。鉴于被告人原某航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并积极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典型意义

  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在全民抗击疫情的关键时期,一些不法分子假借出售口罩的名义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让不明真相的群众落入诈骗的圈套。请广大群众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口罩、酒精等防疫用品,增强防骗意识,规避被骗风险,一旦遭遇诈骗等行为要及时报警、固定证据,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那些企图利用疫情获取非法利益的不法分子,法院将继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保障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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