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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中院:面临、遭受不法侵害 医护人员可申请人身保护令

来源:辽宁长安网 | 作者:记者 关月 | 发布时间: 2020-02-21 19:41

  辽宁长安网讯 为战胜疫情贡献“司法良方”,用法律手段为“最美逆行者”提供全方位司法保护,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对医疗卫生人员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措施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保障措施由事后惩治延伸至事前防御,这对保障医疗卫生人员安全、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意见》适用于沈阳市两级法院,共十五条,明确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的条件、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举措、人身保护令的有效期及主要执行机构和协助执行机构。

  根据《意见》,医疗卫生人员在医疗卫生服务中遭受不法侵害或者面临不法侵害的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如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代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报警(出警)记录、伤情照片、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微信短信等电子数据、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

  《意见》提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以裁定方式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并立即开始执行。正在从事传染病医疗救治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提出的申请,受理后,应当立即作出并开始执行;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予以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意见》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谩骂、恐吓、侮辱、诽谤、推搡、殴打等不法行为;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禁止被申请人进入申请人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办公区及其他区域;禁止被申请人实施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和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如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根据情节轻重,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处以人民币一万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此外,该《意见》还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执行,不法侵害地的公安机关、申请人所在的医疗卫生机构、被申请人所在单位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应当予以协助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