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长安网讯 2月13日,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互联网庭审”使用规范(试行)》,涉及“适用范围、适用情形、特别告知、庭审流程、技术支持”五方面。
规定适用范围,依法由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并应公开审理的一审、二审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范围参照民商事案件,重点纳入了当下防控疫情的法律热点:“妨害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有关刑事犯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简易程序、速裁程序、认罪认罚的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因疫情影响无法外提开庭,符合网络庭审条件的其他刑事案件。”对符合上述规定的提起再审的案件及减刑、假释案件及其他符合线上庭审范围的案件。
同时,对使用“互联网庭审”审理的案件,可以进行开庭、询问、调解、证据交换、听证、宣判等诉讼活动进行了阐明。鉴于运用“互联网庭审”审理案件在庭审方式上与到法院现场庭审不同,对告知内容进行了细化说明。庭审流程与技术支持环节,立足营口中院的平台环境提出详细规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