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人:张树民 职 务:沈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二室主任
近年来,我们院全体检察人员切实转变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理念,进一步增强人权保护意识,依法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促进服刑人员教育改造,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前不久,我们依法监督纠正了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人员腾某某原审判决累犯认定错误。
腾某某于1992年11月出生,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被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11年7月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13年7月被该法院认定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四个月。
我们在对服刑人员刑罚执行情况进行检察时发现,原审法院对腾某某系累犯的认定可能存在错误,遂到该法院调取相关卷宗材料,经调查确认腾某某出生日期无误,其犯前一盗窃罪时系未成年人,原审法院于2013年7月认定腾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的判决错误。经检察长批准,我们院向原审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法院依法对腾某某涉嫌盗窃罪、抢劫罪案件进行重新审理。原审法院决定再审,再审认定腾某某不构成累犯,判决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
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上述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需要注意,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