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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方介入指导实现追诉 丹东审结24年前命案

来源:辽宁长安网 | 作者:王平 记者 邵小桐 | 发布时间: 2018-05-16 08:48

  编者按

  今年4月,丹东市人民检察院收到了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对陈某故意伤害案的生效判决,一起跨越新旧刑法的棘手案件最终得到公正处理。

  该院每年都对基层院业务指导百余次,帮助解决疑难复杂问题。

  经过>>>

  索要工资酿血案 隐藏23年落网

  陈某与被害人卢某系湖北省溪水县同乡,自1992年开始,陈某跟随卢某来丹东打工。1994年7月2日20时许,陈某在丹东火车站附近因讨要工资一事与卢某发生争吵,卢某的“连襟”杨某将二人拉开,并答应陈某事后会劝解卢某,让陈某次日再找卢某要钱。

  次日15时许,陈某携带匕首一把,前往卢某位于丹东市振兴区山上一委的住处向其讨要工资,二人话不投机发生激烈争执,卢某随手拿起一把斧头向陈某比划,被杨某当场拉开。经杨某劝说,陈某准备离开,但卢某将手中斧头扔向陈某,陈某又转身回来与卢某厮打并被按住,陈某便掏出匕首刺入卢某的腹部,随即逃离作案现场,卢某被刺破腹主动脉致急性大失血,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丹东市公安局振兴分局对此案进行侦查,做了大量工作,但始终未能将陈某抓捕归案。2016年振兴公安分局对案件线索再次进行梳理排查,在工作中发现居住在山东省莱西市院上镇李格庄341号的“蔡志成”疑为陈某,该人正在山东省即墨市一工厂内打工。

  2017年7月23日,振兴公安分局的侦查员在山东省即墨市开发区仁和小区西侧一厂房内将陈某抓获,同月25日对其刑事拘留。同时,媒体对这一案件也进行了大量报道,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困境>>>

  案件过追诉时效 检察机关解疑难

  案件从丹东市公安局振兴分局的侦查部门移送到法制部门时发现,因时间久远以及工作人员人事变动等原因,公安机关案件来源,受、立案等原始文书灭失,根据现有证据该案疑似已过20年追诉时效。

  振兴公安分局与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沟通之后,该院也认为此案已经超过追诉时效,不能批准逮捕,振兴公安分局便于2017年8月3日对陈某变更强制措施,对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并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对其进行看管。由于本案事关重大,振兴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将案件情况口头报告丹东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丹东市人民检察院指示振兴区人民检察院要及时跟踪本案进展,掌握陈某与被害人家属双方民事调解情况。经了解,本案双方提出的赔偿数额相差悬殊,无法达成和解。

  丹东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明确告知,若想追诉陈某只能走核准追诉程序,而且公安机关还要收集核准追诉必需的本案社会危害性和影响依然存在等相关证据材料。

  但是核准追诉谈何容易,需要层报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各级检察机关都必须经过检委会讨论,而且省级以下检察机关均只有10天办案时限,办案时间非常紧张。另外,20余年后该案的社会影响逐渐消散,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几乎不可能对陈某核准追诉。但是,如果公安机关对陈某撤案释放,对被害人家属又无法交待,极有可能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该案进退维谷,陷于两难境地。振兴区公安分局万般无奈,通过报请核准追诉程序由检察机关出具最后的权威决定来终结案件。

  突破>>>

  潜心阅卷确定思路 案件从庞杂到明晰

  丹东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为了尽快帮助振兴区人民检察院和振兴区公安分局解决这一棘手难题,丹东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吴凤杰于2017年9月7日主动提出在振兴区公安分局拟报请核准追诉之前,由她亲自阅卷审查。

  经过认真细致的审查,她发现陈某在潜逃过程中有伪造身份证用于结婚登记的行为,涉嫌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但该身份证已被陈某丢失,卷宗内只有身份证复印件,具体伪造时间不清。从身份证复印件底部所附的签发时间看,是1998年12月31日,而且从逻辑上推定该身份证最早应当是该日伪造的。如果能够查实该情节,按照刑法规定,陈某故意伤害罪的追诉期限就应当从其后来伪造身份证的1998年12月31日重新计算,那么本案就未过追诉时效。但是因为卷内只有陈某的供述以及身份证复印件,还缺少其它辅助证据,需要补充侦查。

  2017年9月11日,丹东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全体干警与振兴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以及振兴区公安分局相关同志召开座谈会,指出本案侦查方向,建议振兴区公安分局从陈某涉嫌伪造居民身份证罪方面补充完善相关证据。另外,还建议振兴区公安分局抓紧时机对陈某与其父亲做DNA亲子鉴定,以确定其身份。

  转机>>>

  追诉时效重新梳理 案件顺利得以判决

  振兴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刘坪和振兴公安分局民警根据丹东市人民检察院确定的侦查思路,详细讯问陈某潜逃以后的具体细节,又发现陈某还有新的犯罪事实。原来,陈某在逃期间,于1998年通过同村人员办理了姓名为“沈进胜”的假身份证,其后假身份证丢失。后因结婚登记需要,陈某于2003年9月在山东省青岛市通过路边小广告购买了一份“沈进胜”身份信息的居民户口簿,并使用该假居民户口簿与妻子登记结婚。

  经鉴定,陈某持有的“沈进胜”居民户口簿为伪造。由于该行为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那么陈某故意伤害罪的追诉期限应当从2003年再次重新计算,本案更是仍在追诉期限内。而且该假居民户口簿已被公安机关现场扣押,非常有利于诉讼,案件出现重大转机。由于跨越新旧刑法,案情特殊,丹东市人民检察院始终对本案进行跟踪,深入研究相关法律问题,加强对下指导。即陈某后面的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以及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是否影响对故意伤害罪追诉时效的重新计算。

  经查阅相关资料,确认即使后罪超过追诉时效,也不影响对前罪追诉时效的重新计算。另外,又研究本案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在无法查清上线情况下,仅有供述、物证和鉴定这三份证据,能否足以认定犯罪。经查阅相关判例,确认现有证据可以认定犯罪。通过这些细致工作,极大地增强了振兴区公安分局和振兴区人民检察院的信心。

  2017年9月25日,振兴公安分局提请批准逮捕陈某,振兴区人民检察院于同月28日以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于2018年1月8日对陈某提起公诉。鉴于陈某有坦白情节,赔偿被害人近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过错等诸多因素,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8日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7年,涉案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