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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闹心林”变成“连心林”

来源:辽宁法治报 | 作者:曲芳婷 侯婧仪 本报记者 王大海 整理 | 发布时间: 2026-09-11 08:52

  核心提示

  俗话说“千金买宅,万金买邻”,可老刘怎么也没想到,自己花10万块钱从邻居那买的树,居然有300棵是“卖不得、砍不得”的公益林。钱花了,树拿不到,老邻居瞬间翻了脸,闹上了法庭。办案人面对这起邻里风波,先后通过“背靠背”“面对面”调解,巧解心结。

杨雪晴

  讲述人:杨雪晴

  职务: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五龙背人民法庭法官助理

  老刘和老宋是多年的邻居,2025年8月15日,老刘从老宋处购买了一批杨树和落叶松,并支付了10万元购树款。然而老刘在办理林木采伐手续时却发现,所购树木中竟有300棵属于公益林,依法不得进行商业性采伐。花了钱却无法采伐,老刘觉得自己权益受损,要求老宋退款;老宋则认为树已卖出,不愿退钱。双方经多次协商以及村委会调解均无果,矛盾逐渐升级,老刘一气之下将老宋诉至五龙背法庭。 

  本案虽然事实清楚,但双方是多年邻居,且买卖纠纷又涉及到村民买卖公益林的法律盲区,直接下判不仅难以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还可能激化邻里矛盾,遂决定以调解方式入手为二人解“心结”。 

  我先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面对被告老宋,我拿出相关法律规定,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其释明公益林的法律属性,告诉他公益林依法受到特殊保护,不得进行商业性采伐和转让。其在出售林木时未向买方披露包含公益林的事实,客观上导致老刘购买树木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番推心置腹的谈话,让老宋逐渐认识到了自身的问题。面对原告老刘,我从诉讼风险和邻里关系两个层面进行疏导。如果案件进入审判程序,涉及公益林的买卖部分很可能被认定无效,届时双方需要互相返还。但考虑到老刘已实际占有林木等现实因素,而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且司法程序耗时较长,邻里之间抬头不见低头见,各退一步才能海阔天空。专业的分析和真诚的劝解,让老刘的态度也缓和了许多。

  在双方都有了和解意愿后,我适时组织二人进行“面对面”协商。围绕争议焦点,从法理、情理出发,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经过多轮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双方自愿达成庭外和解协议:被告向原告返还购林款17000元,原告将涉案300棵公益林返还被告。当日,老刘也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法庭提交了撤诉申请。至此,这起因“公益林”引发的纠纷圆满化解,既维护了买方的合法权益,也给卖方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更修复了邻里之间的感情,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