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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离婚后男方以“共同生活时间短、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为由诉请返还彩礼,法院应否支持?
近日,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彩礼返还纠纷案,结合彩礼实际使用情况、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因素,判决驳回男方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办案人:李丹
职务: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法官
张某与刘某自由恋爱登记结婚,婚前男方给付女方彩礼20万元。本该和睦相守的婚姻,却因双方性格不合、日常家庭琐事争执不断,再加上婆媳矛盾频发,夫妻感情快速破裂。此后,女方刘某无奈搬回娘家居住。
在婚姻存续期间,刘某生育一女,但孩子出生后,张某仅陪护一周、转账1万元,此后便彻底对妻女不管不顾,未再探望妻女,也未承担任何抚养费用。
2025年5月,二人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由刘某抚养,张某需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可判决生效后,张某始终拒不履行抚养义务,年幼孩子的衣食住行、教育医疗等开支均由女方独自承担。
让人意外的是,离婚后的张某并未反思,反而一纸诉状将刘某诉至法院,以“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短、婚前给付彩礼数额较大,造成自身家庭经济负担沉重、生活陷入困难”为由,向当地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女方返还彩礼15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法律对彩礼返还划定三类法定情形:未办理结婚登记、登记结婚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本案中,双方已登记结婚、实际共同生活且生育子女,结合彩礼实际花销、本地婚嫁习俗、生活消费水平以及双方过错程度综合研判,刘某对彩礼的使用符合家庭生活实际。张某未能提供其家庭生活是因给付彩礼款而造成生活困难的充足证据,因此法院一审依法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向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张某提交银行催款通知、限制高消费截图、社保断缴证明等证据,坚持主张自己因给付彩礼及婚嫁支出导致生活陷入困难。
对此,我和团队详细核查了全部证据、梳理案件细节,并认真听取了双方的陈述与答辩。结合全案事实,二审审理认为,20万元彩礼大多已转化为女方孕期诊疗、产后开支及女儿日常抚养的基本生活保障,融入家庭日常开销。张某主张的欠款均发生在婚前,多用于个人消费与婚嫁宴席支出,与彩礼给付无直接关联,不属于彩礼致困的法定情形。同时,双方分居原因系男方过错相对较大,加之婚生女由女方独自抚养,张某拒不履行抚养费义务,依照优先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原则,一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无需返还彩礼,并无不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