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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上化解拆盲盒纠纷

来源:辽宁法治报 | 作者:杨光禹 本报记者 王大海 整理 | 发布时间: 2026-05-22 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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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解员:常闻赫

  职务: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行政综合审判庭庭长

  前情提要

  日前,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行政综合审判庭通过“云端调解”方式,妥善化解一起盲盒退款退货引发的纠纷,减轻了商家诉累,挽回了信誉影响。

  今年初,毕某从某平台某店铺购买手办盲盒,拆封后发现与预期差距较大,联系店主苏某某申请退货退款。经协商,苏某某当即退还货款,并要求毕某完好寄回盲盒。然而,毕某在快递驿站准备邮寄时反悔,将盲盒扔在快递驿站离开,不久后盲盒遗失。

  苏某某询问毕某原因,毕某如实说明情况。苏某某要求其立即赔偿商品遗失造成的损失,而毕某拒绝赔偿。苏某某随后向振兴区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毕某赔偿商品遗失损失以及律师费、户籍调档费、材料制作费、差旅费等其他费用。

  振兴区法院行政综合审判庭庭长常闻赫接手案件后,与法官助理王天琦对双方进行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毕某当庭向原告苏某某道歉,并通过手机扫码转账方式,将768元货款损失一次性向原告苏某某给付完毕。双方纠纷就此了结。

  调解手记

  我接手案件后,立即与助理王天琦查阅卷宗了解案情。原告苏某某住所地在福建省,来丹东应诉路途遥远、成本较高。在征得被告同意后,依托网络平台开展庭审。

  原告苏某某提供了与毕某的完整聊天记录,称毕某不仅故意弄丢退货商品,还进行言语谩骂、人身攻击,要求毕某道歉。被告毕某承认言语失范且故意不邮寄商品,但辩称苏某某提供的盲盒信息不完善,未满足消费者知情权。

  我和王天琦认真听取双方诉讼请求、严格审查证据材料后认为,双方虽争吵激烈,但争议焦点是退货遗失赔偿,具备调解基础,遂耐心做双方思想引导。

  我对原告苏某某说:“你主张的其他费用证据不够充分且索要赔偿数额明显过高,即使法院作出判决,后续还涉及执行,不仅维权周期长,维权成本也远超诉讼标的额,会给你的经营造成较大影响。”

  我又对被告毕某说:“按照法律规定,你故意不邮寄且遗失商品,属于违约行为,你不仅不赔偿,还出言不逊,无论在法理上还是情理上你都有过错,建议你向原告诚恳道歉,表明一个态度,就赔偿数额进行协商。”

  在我与王天琦的不懈调解下,被告毕某终于认识到自身的过错,诚挚地向原告苏某某致歉且愿意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原告苏某某亦让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