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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鸟儿撑起“安全伞”

来源:辽宁法治报 | 作者:本报记者 江海峰 整理 | 发布时间: 2026-04-20 09:23

  核心提示

  野生鸟类是自然界中的灵动生灵,受到法律严格保护。然而,总有不法分子为一己私利,将黑手伸向这些蓝天精灵。近日,铁岭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严厉打击一起非法收购野生鸟类牟利的违法犯罪案件,以司法之力守护生物多样性,筑牢生态保护法治防线。

翁英健

  办案人:翁英健

  职务:铁岭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

  案件要从2024年5月说起。经查,被告人杨某父子二人以牟利为目的,明知百灵鸟、云雀等野生鸟类是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却心存侥幸,于2024年5月20日至6月30日期间,在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非法收购野生鸟类21只,其中包括蒙古百灵鸟13只、云雀8只。收购后,二人将这些鸟类放置于杨某家中喂养,其间有3只蒙古百灵鸟、2只云雀不幸死亡。

  另经进一步查明,杨某儿子还多次在调兵山市非法收购野生鸟类,包括国家二级保护野生鸟类和“三有”野生动物。经司法鉴定,涉案的30只活体鸟类(不含已死亡的5只)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24只,共计价值人民币78000元;“三有”野生动物6只,共计价值人民币1800元,涉案鸟类总价值人民币79800元。其中,杨某父子二人共同购买的10只蒙古百灵鸟和6只云雀,价值共计人民币59000元,已达到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入罪标准。

  案发后,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将扣押的30只活体鸟类移交沈阳市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妥善安置,最大限度保护野生鸟类的生存权益。我院依法履行检察职能,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后,以杨某父子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父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综合考虑二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对二人依法分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和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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