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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港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金店盗窃案时,面对罪名争议,精准认定为盗窃罪;耐心释法促使被告人退赔损失,为商户挽回50万元损失,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讲述人:葛耘彤
职务:东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近日,由我院提起公诉的一起金店店员盗窃案一审宣判,被告人谭某某利用工作便利,三年偷金百克,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2021年8月至2024年8月,被告人谭某某在某珠宝行担任业务员,负责将金银首饰信息录入“金店通”系统。其间,她利用工作便利,采取“少录入”的方式,多次将店内黄金饰品秘密窃走,部分黄金被其熔炼后存放、销售。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其住处扣押被盗黄金120克、白银手镯360克,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2480元。
案件进入审查逮捕环节,谭某某的辩护律师提出异议,认为谭某某利用工作便利非法占有财物,应定性为职务侵占罪或侵占罪。
我和检察官于海艳立即深入审查,厘清关键区别。侵占罪需“代为保管”,职务侵占罪需利用“职务便利”形成对财物的管理、经手权限。我和同事分析认为,谭某某仅负责信息录入,并无保管或管理金饰的职责权限,其行为是利用熟悉环境的“工作便利”,而非“职务便利”。她以秘密手段打破金店对财物的占有,建立自己新的占有,完全符合盗窃罪构成。
我们对案件的定性意见获上级院支持,最终案件以盗窃罪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为精准打击犯罪奠定了基础。
在审查起诉阶段,我们延伸履职视角,兼顾办案效果与社会风险防控。一方面,对被告人深入释法促其悔改,引导侦查机关精准取证。我向谭某某详细阐明其行为性质、法律后果及认罪认罚政策;对于谭某某“以职务便利把黄金拿回家保管”的辩解,我敏锐地发现其丈夫孙某的证言中曾提到“谭某某曾在网上购买过黄金炼熔器”,针对这一细节,我引导侦查机关调取谭某某的网上购物记录并找该证据,最终,谭某某对检察官出示的相关证据无可辩驳,承认是想通过黄金炼熔器将拿回家的黄金首饰熔掉后,改变原来的黄金状态以方便售卖,之后,谭某某主动通过其律师向检察官表示其认罪认罚,并主动退赔被害商户50万元,获得金店经营者谅解。另一方面,我们对被害商户主动沟通化心结,及时向金店经营者通报进展、解释法律,耐心答疑解惑。后来,金店的损失得到弥补。
最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全部指控意见并作出判决。被告人认罪服判,金店对结果表示满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