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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电池太难,换个思路解决

来源:辽宁法治报 | 作者:杨光禹 本报驻丹东记者 王大海 整理 | 发布时间: 2025-12-29 09:15

  核心提示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购买电动汽车。但电动汽车的电池随着使用时间的延长,同时受气温、充电次数、使用方式等影响会出现性能下降现象,由此引发与电池有关的消费纠纷。本案办案人在原告证据不利,即使做电池质量检测也难以证明电池质量且可能产生极高费用的情况下,兼顾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与新能源企业发展,通过调解化解了纠纷,为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借鉴。

杜星燃

  办案人:杜星燃

  职务: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法官

  日前,我通过调解化解了一起涉及电动汽车电池问题的案件。

  2021年5月,周某某通过丹东某新能源汽车销售商购买了一辆供出租车营运的新能源轿车。2022年末,周某某发现车辆电池衰减严重,续航里程从起初的280公里锐减到130公里,已无法正常开展运营活动,且电池充电功率也未达到车辆使用说明上的标准,与销售时的宣传相差甚远。经与销售商多次协商无果,周某某向振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电池质量存在问题为由,请求判决被告某新能源汽车销售商为原告购买的新能源汽车更换全新电池或等价赔偿,并赔偿原告3年来影响运营损失36000元。

  我在审查案卷及证据材料时,发现原告周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电池质量存在问题,周某某得知后提出鉴定申请。第一次庭审结束后,我经广泛查阅资料得知,当前国内尚未就新能源汽车电池的衰减情况制定官方标准。经咨询鉴定机构,对方表示仅能对电池的现状作出评估结论,无法直接确定电池是否存在异常衰减,且鉴定费用在12万元左右。

  案件若“一判了之”,不仅无法实质解纷,还会使双方继续纠缠,陷入恶性循环,唯有调解才能“破题”。为此,我向被告出示相关数据资料,指出该车电池相较其他品牌衰减更为严重,不排除电池质量存在瑕疵。由于鉴定结果难以证明电池是否存在异常衰减,原告败诉后可能采取其他手段维权,会给被告带来严重负面效应,不利于维护企业信誉。

  同时,我告知原告周某某电池衰减不仅与质量瑕疵有关,还与运营车辆使用强度过大、缺乏维护保养等因素密切相关。若坚持进行鉴定程序,不仅鉴定结果难以支持其诉讼请求,一旦败诉还要承担高昂的鉴定费用,从节约诉讼成本、高效维权角度,引导其适当让步,接受调解。

  通过不懈引导,双方均认清利害关系,表达了调解意向,我抓住机会,制定多份方案,先后3次开庭组织调解,最终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于2025年12月底前给付原告20000元,原告周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纠纷得以彻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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