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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加名不等于对半分

来源:辽宁法治报 | 作者:本报驻葫芦岛记者 郑子超 整理 | 发布时间: 2025-12-12 08:36

  核心提示

  一方在婚后将其婚前房产加上另一方的名字,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双方是否应按照夫妻共同共有分割的一般原则予以均分?近日,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成功调解一起离婚房产分割上诉案,明确婚后婚前房产加名虽属共同财产,但分割并非必然均分,需兼顾多重公平因素。

郭逸群

  办案人:郭逸群

  职务: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 

  2021年3月,张某与魏某相识,同年5月魏某怀孕,9月二人登记结婚。张某父母先后给付魏某彩礼共计13万元,并出资39万元为张某购置了位于连山区的涉案房屋。2022年,孩子出生满月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不断产生矛盾,魏某即带孩子回娘家居住。为继续维系这段婚姻,张某在房产证上加上了魏某的名字。魏某带着孩子回家和张某共同生活5个月后,由于双方矛盾升级,魏某再次带着孩子回到父母家居住。

  2023年8月,魏某首次起诉离婚被一审法院驳回,但双方仍未和好。2025年4月,魏某再次起诉离婚,要求抚养孩子并分割涉案房产。一审法院认为,婚后房产证加名构成对个人财产的处分,房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结合房屋价值40万元的双方共识,酌定房屋归张某所有,张某需向魏某支付16万元房屋分割款。

  张某不服上诉,称加名系被迫为之,双方实际共同生活不足半年。父母为其举债购房,加之给付彩礼的支出,家庭已不堪重负,一审判决有失公平。

  在审理该案过程中,我们考虑到案件涉及家庭矛盾、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且双方对房产分割争议较大,决定优先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初期,双方情绪对立,魏某坚持房屋已加名应属共同财产,一审判决金额合理;张某则强调加名的被迫性和父母购房的不易,拒绝支付高额分割款。我们并未急于下结论,而是多次组织双方面对面沟通,一方面倾听魏某作为母亲的抚养诉求,另一方面向其释明房产分割需兼顾出资贡献等实际情况。同时向张某说明,婚后加名具有法律约束力,虽非必然对半分割,但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给予对方合理补偿。

  结合2025年2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我们反复向双方解读“夫妻间房产赠与的认定需结合实际情况,分割时应考量出资来源、婚姻存续时间、双方过错及子女抚养等因素”的立法精神。经过多轮耐心调解,我们提出的“房屋归张某所有,支付魏某7万元分割款”的方案,最终得到双方认可,本案得以圆满解决。此案的调解结果,既尊重了房产证加名的法律意义,又充分考虑了男方父母的出资贡献和双方短暂的婚姻存续情况,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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