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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纠纷案中厘清雇佣关系

来源:辽宁法治报 | 作者:本报驻盘锦记者 孙硕辰 整理 | 发布时间: 2025-10-28 08:19

  核心提示

  61岁的王某为某食品公司劳务派遣人员,在上班途中受伤希望公司对其赔偿未果,将就职公司和劳务公司告上法庭……法院认为,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且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应认定为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关系相关规定。

甄佳玉

  讲述人:甄佳玉

  职务:盘山县人民法院沙岭人民法庭法官助理

  王某自2022年4月开始一直在被告某食品公司处工作,工资由某食品公司发放,在某食品公司安排下与某劳务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书。2023年11月6日,原告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受伤,被告至今未对其进行赔偿,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确认原告与被告某食品公司之间于2022年4月至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告某食品公司支付原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7091元;被告某食品公司支付原告2023年至2024年未休的带薪年休假工资2952元;被告某劳务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2月8日,原告王某与某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书一份,合同期限为2022年2月8日至2024年2月7日。合同第一条约定,本合同所称劳务人员是指已经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部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属于劳务关系。2022年4月,原告到被告某食品公司处工作。2023年11月6日,原告遭遇车祸,受到了伤害,之后再未给被告某食品公司提供劳动。原告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于2024年1月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原告与被告某食品公司之间自2022年4月份至今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劳动关系成立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女工人年满五十周岁的应当退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原告于1963年12月14日出生,入职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无固定职业,其自行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不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双方之间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

  事故发生时,原告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在于其未满60周岁且缴费未满15年,即原告入职的公司对原告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无主观上的过错。原告主张的其与被告某食品公司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诉请,无事实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原告的其他主张,必须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因原告主张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请未能得到法院支持,原告的其他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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