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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千山检察院首次派员出庭民事抗诉案件

来源:辽宁长安网 | 作者:陈湧 驻鞍山记者 马琳 | 发布时间: 2021-03-02 16:18

  辽宁长安网讯  3月1日,记者从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检察院获悉,该院第四检察部派出2名检察官到法院出庭抗诉,这是该院首次派员参加民事抗诉庭审案件。

  2018年,原告鞍山某小额贷款公司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朱某某、赵某还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合计10万余元。某法院于同年立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均以公告方式送达于2名被告。该案开庭审理后,2名被告缺席庭审。同年,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朱某某、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原告对被告朱某某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该民事判决书以公告宣判方式向被告朱某某、赵某送达。

  第四检察部在民事监督工作中发现案件线索,经请示批准后,到公安机关调取了被告朱某某的“死亡注销证明”。该份证据显示,某法院受理、审理、宣判该案时,被告朱某某早已死亡,其已经丧失民事权利能力,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故被告朱某某不是该案适格的诉讼主体。另外,法律文书送达是公告送达,某法院既未采取直接送达、代为送达或邮寄送达等方式,也没有到朱某某、赵某户籍地社区调查核实确认两人是否下落不明,以公告的方式送达后缺席庭审,属于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利。因此,千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审理后抗诉至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鞍山市中级法院裁定某法院再审。案件再审,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了国家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维护了法律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