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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扫黑办关于发布涉黑涉恶线索举报方式的公告

来源:辽宁长安网 | 发布时间: 2026-08-07 11:03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开展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现向社会发布辽宁省扫黑办涉黑涉恶线索举报方式,具体如下:

  一、举报范围

  1.传统涉黑涉恶犯罪线索。

  2.“村霸”、“乡霸”、“沙霸”、“矿霸”、“街霸”、“市霸”等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3.制贩毒品、开设赌场、组织卖淫等黄赌毒黑合流的犯罪团伙和境内外黑恶势力勾连犯罪的相关线索。

  4.操纵控制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黑恶团伙犯罪线索。

  5.利用网络平台和“软暴力”手段有组织地实施裸聊敲诈、非法放贷、非法催收、舆情敲诈、恶意索赔、强迫消费、劳务碰瓷、色情敲诈等涉黑涉恶犯罪及相关犯罪线索。

  6.实施跟踪滋扰、威胁恐吓、敲诈勒索等“软暴力”涉黑涉恶犯罪线索。

  二、举报渠道

  (一)辽宁省扫黑办

  举报信箱:辽宁省沈阳市M0101号邮政信箱 

  举报电话:024-23239197(2027年7月31日前,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二)沈阳市扫黑办

  举报信箱: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市府大路167号(沈阳市扫黑办)

  举报电话:024-25509026(2027年7月31日前,工作日9:00-11:30,13:30-17:00)。

  (三)大连市扫黑办

  举报信箱:辽宁省大连市518号邮政信箱

  举报电话:0411-83766679(2027年7月31日前,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四)鞍山市扫黑办

  举报信箱:辽宁省鞍山市2601号邮政信箱

  举报电话:0412-7166632(2027年7月31日前,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五)抚顺市扫黑办

  举报信箱:辽宁省抚顺市0004号邮政信箱

  举报电话:024-52650288(2027年7月31日前,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六)本溪市扫黑办

  举报信箱:辽宁省本溪市0055号邮政信箱

  举报电话:024-42817110,15698967110(2027年7月31日前,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七)丹东市扫黑办

  举报信箱: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银河大街100号丹东市扫黑办

  举报电话:0415-2128677(2027年7月31日前,工作日9:00-11:30,13:30-17:00)。

  (八)锦州市扫黑办

  举报信箱:辽宁省锦州市0080号邮政信箱

  举报电话:0416-2887966(2027年7月31日前,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九)营口市扫黑办

  举报信箱:辽宁省营口市8025号邮政信箱

  举报电话:0417-2669899(2027年7月31日前,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十)阜新市扫黑办

  举报信箱:辽宁省阜新市0060号邮政信箱 

  举报电话:0418-2815155(2027年7月31日前,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十一)辽阳市扫黑办

  举报信箱:辽宁省辽阳市第1015号邮政信箱

  举报电话:0419-2305900(2027年7月31日前,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十二)铁岭市扫黑办

  举报信箱:辽宁省铁岭市2606号邮政信箱

  举报电话:024-72683929(2027年7月31日前,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十三)朝阳市扫黑办

  举报信箱:辽宁省朝阳市0010邮政信箱

  举报电话:0421-2611960(2027年7月31日前,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十四)盘锦市扫黑办

  举报信箱:辽宁省盘锦市0047号邮政信箱

  举报电话:0427-2839119(2027年7月31日前,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十五)葫芦岛市扫黑办

  举报信箱: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龙程街一号市委政法委扫黑除恶信箱

  举报电话:0429-2688055(2027年7月31日前,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三、举报须知

  1.鼓励实名举报,核查单位将对举报人信息及举报内容严格保密,对提供重大线索、协助破案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2.举报内容需客观真实,尽可能提供具体时间、地点、人员及证据线索;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对威胁、报复举报人及其亲属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快查处。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共同守护公平正义,共建平安和谐家园!

  辽宁省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6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