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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企业吃下速效救“信”丸——细看法库县法院涉企案件信用修复机制实施办法

来源:辽宁法治报 | 作者:记者 关月 | 发布时间: 2026-06-12 08:34

  “关于申请执行人薛某与被执行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依法执行结案……相关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融资信贷等方面,不应因本案对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予以信用惩戒。”近日,法库县人民法院出具的这份信用修复证明书,让困境企业重获“一线生机”。

  事情要从一起劳动争议纠纷说起。2024年5月,薛某入职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担任投标员,双方约定底薪及提成。入职后,公司未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直至2024年9月才补签,且社保仅缴纳至同年12月便断缴……去年5月中旬,薛某因公司欠薪、断缴社保被迫离职,2个月后向法库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最终作出裁决: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拖欠薛某的工资、报销款、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2万余元。裁决生效后,该公司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去年10月底,法院依法对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失信惩戒一出,企业经营瞬间陷入困境——该公司无法参与招投标项目,金融机构拒绝为其办理贷款业务,原有合作单位因信用风险终止合作,法定代表人刘信捷(化名)一筹莫展。“不是不想给钱,被贴上失信标签后,企业连维持基本运营都难。”刘信捷坦言,经营受阻,更难履行义务,只得向法院求助,希望能通过履行义务换取信用重生。

  今年2月底,刘信捷正式向法库县法院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收到申请后,该院执行局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启动核查程序,一边耐心释法明理,告知企业主动履行义务是信用修复的前提,一边督促企业尽快筹措资金履行给付义务。当月,该公司全额支付执行款,履行完毕法律义务。

  确认企业足额履行义务的当日,法院启动信用修复流程,由承办法官提交解除申请,执行局局长审批通过,依法解除对该公司的限制高消费措施,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移除,并出具信用修复证明书。

  “感谢法院的信用修复证明,帮我们解开了经营枷锁,现在贷款能办了,企业终于能正常运转了!”拿到文书后,刘信捷专程致电表达谢意,并承诺今后将恪守诚信、依法经营。

  类似的案件并非孤例,一纸薄薄的司法文书,背后是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生动实践。

  “近年来,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入推进,‘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格局日益完善,全社会法治与诚信意识显著增强。”法库县法院院长陈有伟告诉记者,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指导意见》。其中,合理确定失信惩戒范围和力度,要精准区分“失信”与“失能”,发挥失信惩戒分级分类及守信激励作用给他带来了新的思考:如何运用法治思维深入推进构建良好信用生态?

  今年4月下旬,该院正式出台《关于构建涉企案件信用修复机制实施办法》,打破以往失信惩戒“一刀切”的做法,让信用修复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弥合诚信缺口,让更多暂时跌倒的经营主体轻装上阵、重返赛道,离不开制度的建设。”陈有伟说道。

  据了解,该院不仅构建了分类分级修复体系,实行即时修复、附条件阶段性修复、分级公示管理,在创新服务模式上,还打破了“坐等企业上门”的传统模式,推动信用修复从被动申请向主动修复转变。“以发展的眼光看待企业,用法治的智慧破解难题,善意司法、分类施策,才能实现企业活、债务解、营商优。”陈有伟总结道。

  延伸

  实施分类分级修复

  1.即时修复

  对已全部履行完毕、和解履行完毕或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销惩戒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屏蔽失信信息、解除限制消费措施,并出具信用修复证明。

  2.附条件阶段性修复

  对确因经营困难无法一次性履行,但履约意愿明确、履行计划可行、提供相应担保的,可阶段性解除限制消费措施,恢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融资、招投标,待全部履行完毕后再予以全量信用修复。

  3.分级公示管理

  根据失信行为的情节轻重、社会影响大小,依法依规设定不同的公示期与审查标准,做到“精准修复”,还建立了信用承诺制度,确保信用修复“通道”不被滥用。

  详情点击:辽宁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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