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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药公益诉讼也追责

来源:辽宁法治报 | 作者:王嘉诗 本报记者 邵小桐 整理 | 发布时间: 2026-03-13 09:07

  核心提示

  “薛某等四人销售假药的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还需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赔偿由此造成的社会公共利益损失。”这是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官对薛某等四人销售假药案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作出的研判结论。

张宝印

  办案人:张宝印

  职务: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一级检察官

  2021年4月至2023年10月期间,薛某等四人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食疗鼻炎灵”系来源不明、非正规渠道购进的产品,仍通过微信平台对外销售,以每服240元至300元不等的价格累计售出400余服,销售金额达11万余元。经专业检测,该“食疗鼻炎灵”中非法添加地塞米松、阿司匹林、马来酸氯苯那敏等西药成分;经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认定,涉案产品属于假药。2024年2月22日,我院以涉嫌销售假药罪对薛某等人提起公诉。8月19日,法院分别判处李某、薛某、郭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办案过程中,我院刑检部门依托内部线索移送机制,将该线索移送至我所在的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我院对该案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发布公告。

  立案后,我院通过调取卷宗、询问薛某等方式进行全面调查取证,并同步开展释法说理,释明销售假药行为可能带来的危害以及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薛某等人表示认识到销售假药的危害性,并愿意承担销售假药行为带来的社会公共利益损失。四人自愿向公证处账户预缴公益损害赔偿金8万元,用以赔偿社会公共利益损失。

  公告期满后,我院将该案移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沈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5年4月27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薛某等人对社会公共利益损失11万余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开赔礼道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经调解,薛某等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薛某等人连带赔偿社会公共利益损失11万余元,并在省级媒体上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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