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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护民企“走下去”

来源:辽宁法治报 | 作者:王平 本报驻丹东记者 王大海 整理 | 发布时间: 2026-03-13 09:04

  核心提示

  既不能一诉了之,也不能不诉了之。检察官在办理一起民营企业涉税案件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探究实质,最终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并通过行刑反向衔接、案后回访,让企业真正“活下来”“经营好”,实现了惩治违法与保护发展的有机统一。

高清秀

  讲述人:高清秀

  职务:东港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对于这个案子,能不能再想想?”这是我参与办理东港市某化工厂涉税案时反复思考的问题。

  卷宗显示,这家企业实际经营人为了少缴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其行为确实违法,但一个细节引起了我们的注意,那就是在公安机关对企业刚立案时,嫌疑人就主动向税务机关全额补缴了税款及滞纳金16万余元。这个“主动”动作,是单纯的悔罪表现吗?这成为影响案件定性的关键。

  “不能就案办案!”我们重新梳理了涉案企业的全部资金流水和合同,并重点研究了“两高”相关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发现此案行为人的根本目的是逃避缴纳税款,其行为实质更符合“逃税罪”的特征。而根据司法解释,如果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前就已足额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且五年内未因逃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依法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条文是冰冷的,但适用法律需要有温度。这家化工厂是在本地经营多年的民营企业,如果简单一诉了之,企业很可能因负责人被追究刑责而陷入停滞甚至倒闭。涉案人已弥补了国家税款损失,且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该案符合法定不起诉条件。

  检察院依法对该企业实际经营人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宣布决定时,这位年过半百的女企业主眼圈泛红,连声道谢之余,如释重负。

  但是,“不起诉”绝不等于“不处罚、不教育”。案件不能不诉了之。检察院随即启动了行刑反向衔接程序,并向相关部门发出了检察意见书,建议对其税收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刑事不追责,但行政监管必须跟上,确保法律责任落实不留白。

  案子办结了,而我们并没有停下工作脚步。我们主动联系了该企业,上门进行回访。回访中没有再说教法律条文,而是结合企业的实际经营,分析了涉税风险点,帮助企业排查财务管理制度上的漏洞。“这次教训太深刻了,检察院给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我们以后一定合规经营,把企业做好,回报社会。”企业主的话很朴实。

  走出厂区,我们心里很踏实。这份不起诉决定,既守住了法律的底线,也兼顾了企业的生存发展。作为检察人,我们的使命不仅是打击犯罪,更是通过对每一个案件的精准办理,去修复社会关系、优化营商环境,让企业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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