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饲养宠物,特别是宠物犬,已经成为越来越多家庭生活的一部分。但由于部分犬只饲养人和管理人缺乏文明意识、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对犬只疏于管理,导致饲养的宠物侵害到他人人身安全,此时宠物的主人又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呢?

办案人:李海龙
职务:义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
家住义县某小区的张女士某日下班后驾驶两轮电瓶车驶入小区西门时,突遭马某饲养的宠物犬追逐。张女士受惊失控摔倒,随后住院治疗。因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张女士将马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后,张女士向法院提交了医院的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等证据,详细陈述了事发经过以及受到惊吓后的不适反应,认为马某作为宠物犬主人,未能尽到妥善看管义务,应对其损失承担全部责任。马某则辩称,其所养的犬只根本没有咬到张女士,也没有碰到张女士,因此认为张女士的损伤系她自己驾驶电动车不小心摔伤,与自家饲养的犬只没有关系,请求驳回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我梳理案情后明确,这起纠纷的核心在于“惊吓与摔伤之间的关联性”以及“责任划分的合理性”。从证据来看,宠物犬的突然出现并追逐构成了明显的惊吓诱因,虽不能直接认定为唯一原因,但与张女士的摔伤确实存在一定的因果关联。而马某作为饲养人,未尽到看管义务,存在明显过错。
考虑到双方系同小区邻居,为促进邻里和睦、避免矛盾激化,我们决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我兼顾法、理、情,一方面耐心阐释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饲养人需履行动物管理及注意义务,若因看管不当导致他人人身或财产受损,应承担侵权责任;另一方面从邻里相处角度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最终马某主动表示,愿意为自己的疏忽承担责任,对张女士给予补偿;张女士也体谅到对方并非故意且事后态度诚恳,同意接受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马某一次性向张女士支付5000元作为补偿,双方就此事再无其他争议。
法律明确,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时,饲养人或管理人减轻或免除责任的条件极为严格。动物致害的危险性不只包括直接身体接触造成的伤害,因动物行为给他人造成惊吓引发损害也应属致害范畴,这意味着养宠物本质也是“养责任”。
在此提醒,宠物饲养人、管理人应依法文明养宠,携带宠物外出时应遵守相关管理规范,主动防范动物致他人损害。同时,公众在外遇到动物时切勿随意逗弄,共同防范动物致损事件发生,维护邻里和谐与公共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