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多年来,李某多占邻居张某两条半地垄,张某发现后起争执,李某仍播种。法官工作站联动司法所、村委会实测定界。张某要铲玉米索赔,法官援引民法典劝解,李某道歉,张某撤诉。此为“无讼示范村”践行“枫桥经验”,法治护乡情的缩影。

办案人:王英男
职务:盘山县人民法院高升人民法庭庭长
高升镇七棵村的李某和张某原本是和睦的邻居,两家承包地东西相邻。多年来,李某一直耕种玉米,经年耕种导致双方地界发生一定程度改变,李某逐年多占了部分张某的地垄,而张某因常年未耕种并未察觉。今年春耕时节,张某发现耕地被占后,两家因两条半地垄引发激烈争执。即便村委会介入劝阻调解,李某仍坚持像往年一样种上玉米,矛盾进一步升级。从法律层面看,李某的行为已侵犯张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张某作为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其承包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李某未经同意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物权法保护的相关规定。
我庭在该村设有法官工作站,村委会通过该工作站反映了此次地界纠纷。为精准化解矛盾,我们联合司法所、村委会前往两家争执的玉米田间,在双方共同见证下开展实地测量,同时对照土地台账梳理历史使用情况。经核查,双方最终认可了各自承包地的四至范围与实际面积,明确了土地权属界限。村委会依据重新丈量的数据在原土地台账上附图标记边界,双方签字确认,承诺不再因耕地边界起争执。
想到自家耕地被占用多年,张某情绪十分激动,当场要求李某按确定边界铲除玉米并赔偿损失。从法律救济角度而言,张某的诉求具有合理性,李某的占用行为确实给张某造成了潜在收益损失,张某有权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我并未简单支持一方诉求,而是结合实际情况耐心劝解:眼下玉米长势喜人,若强行铲除将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浪费,不符合经济效益原则。同时援引民法典“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的规定,引导双方兼顾法律权益与邻里情谊。在我们几方共同开导下,两家多年的邻里情谊被重新唤醒,李某就占用土地的行为真诚道歉,张某也主动放弃了铲除玉米的诉求,双方达成和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