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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盯上”养老钱?严惩不姑息

来源:辽宁法治报 | 作者:本报驻盘锦记者 孙硕辰 整理 | 发布时间: 2025-11-03 08:55

  核心提示

  近年来,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发展,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开始使用智能手机等电子产品,带来便捷的同时,一些犯罪也开始悄然滋生。一些犯罪分子专门利用老年人缺少防范的心理,采取线上、线下并行的手段诈骗老年人的养老钱,同时对社会秩序和公序良俗也造成严重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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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案人:刘惠帝

  职务:盘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2024年5月初,被告人冯某、卞某、王某、朱某驾驶轿车从江苏省到辽宁省盘锦市、北票市等地,根据上线指示,到指定地点与被害人见面,从被害人处取走诈骗资金,之后将诈骗资金转给上线。冯某负责联络上线,发送被害人位置;卞某、王某负责与被害人见面,从被害人处取走诈骗资金;朱某负责开车接人离开现场等工作。几人分别于2024年5月9日取走被害人颜某3万元现金;2024年5月11日取走被害人颜某6万元现金;2024年5月8日取走被害人赵某8万元现金;2024年5月13日取走被害人王某1万元现金。

  经查,被告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帮助他人实施诈骗行为,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均可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四被告人均系从犯,根据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约定的获利分配,对被告人冯某、卞某、王某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朱某予以减轻处罚;四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多次、流窜作案,被害人系老年人,均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冯某具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卞某、王某、朱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且其所在地司法局已对三被告人作出审前调查评估,对三被告人适用社区矫正,不会对居住地造成不良影响,故决定对三被告人适用缓刑。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从江苏省到辽宁省盘锦市、北票市等地,到指定地点与被害人见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欺骗被害人,从被害人处取走诈骗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被告人多次、流窜作案,且被害人系老年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我院对此类案件的严肃审理,直接为老年受害者提供救济,追回损失,维护其财产安全和基本生活保障,给与他们安全感和信心,让老年人能安享晚年,体现社会对老年人权益的重视,彰显了法律对诈骗老年人行为“从严惩处”的态度和对弱势群体保护的坚定立场,有力打击了诈骗犯罪,发挥了法律的威慑力,警示潜在违法者,有效遏制此类犯罪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