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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出庭指控一起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件,以司法实践彰显检察机关护航安全生产的坚定决心,为辖区企业及群众不断敲响安全警钟。

办案人:丛程
职务: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分管日常工作的副检察长
本案系因违规作业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被告人李某某作为企业直接责任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规聘用无上岗证人员王某某为非法改装燃气车辆进行车用气瓶充装作业,导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案发后,我院高度重视,由全省检察业务专家、优秀业务骨干组成办案组,严把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确保案件高质效办理。
庭审中,我和李盼盼通过当庭讯问、多媒体示证,并围绕犯罪构成、社会危害性及警示教育等发表公诉意见,系统、直观重现事故发生的原因,深刻剖析案件暴露出的安全管理漏洞,教育被告人、警醒旁听人,通过有力公诉,二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大家需要了解,车用气瓶充装装置应当具有识读汽车车牌照和气瓶电子识读标志的功能,并且只能对符合相应规定的气瓶进行充装,气瓶充装单位应当为其所充装的气瓶建立充装电子档案,对充装前后检查情况以及充装情况进行记录,纳入充装电子档案。燃气汽车加气站经营者应当在加气场所的明显位置张贴安全须知,不得充装无气瓶使用登记证、与使用登记信息不一致、超过检验期限或者检验期限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车用气瓶,不得从事超出经营范围的充装业务。此外,车用气瓶充装作业人员作为特种作业人员,理应持证上岗并接受专业的安全培训。
人命关天,安全责任重于泰山。这起爆炸事故,是对安全生产工作的一次严厉警示,它提醒我们,安全生产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任何时候都不能有丝毫的松懈和麻痹。必须深刻汲取此次事故的教训,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坚决杜绝此类悲剧的再次发生。
安全没有“如果”,生命无法重来!我院将持续深化行刑衔接机制,针对建筑、消防等重点领域开展专项监督,依托“检察开放日”等平台强化公众安全教育,切实以检察履职守护万家平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