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辽宁长安网
主办:中共辽宁省委政法委员会    承办:辽宁法治报

我省拟出台法律援助条例

来源:辽宁法制报 | 作者:记者 石健 | 发布时间: 2016-11-30 09:32
降低法援经济困难认定门槛
 
  降低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认定门槛、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援助渠道,从制度设计上规范法律援助工作,强化公、检、法三机关在办案中与法律援助机构工作衔接……
 
  《辽宁省法律援助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近日提交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初次审议,条例草案从法律援助对象范围确定、创新法律援助服务方式、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质量、加强刑事诉讼环节的法律援助工作协作等方面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有针对性地解决法律援助在实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法律援助宣传 本报记者 赵敬东 摄
 
  法援对象确定为八类人员
 
  “2003年国务院颁布《法律援助条例》后,我省于2004年制定了《辽宁省法律援助实施办法》。近年来,法律援助工作面临新情况、新问题。”省司法厅厅长林志敏表示,当前,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着对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认定门槛高、便民服务质量有待提高、法律援助资源不平衡、法律援助工作衔接机制不健全等问题,需要对现有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因此,有必要制定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的地方性法规。
 
  林志敏称,当前降低门槛、扩大范围是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但应当与辽宁经济发展状况及其财政保障能力相适应。
 
  为此,条例草案明确将法律援助的对象限定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困难家庭成员、接受政府临时救助的人员、在社会福利(救助)机构接受社会救助的人员、作为政府扶贫对象并登记在册的农村贫困家庭成员等八类人员,实现了当前社会救助和扶贫工作的衔接,解决了长期以来对法律援助对象的经济困难条件难以准确把握的问题。同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结合困难群体的实际需求,条例草案适当扩展了民事、行政法律事务代理的法律援助范围。
 
  其中规定,符合经济困难条件的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民事、行政等法律事项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劳动报酬,或者给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请求给予工伤待遇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因工伤事故、生产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因使用假冒伪劣化肥、农药、种子等生产资料造成损失主张权利的;因土地承包、土地和森林资源流转、宅基地使用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造成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权利的;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和其他严重侵权行为主张权利的;主张享受义务教育权利的;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与公民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事项。
 
  法援机构实行便民窗口服务
 
  “为了给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援助渠道,条例草案从三个方面作出了规定。”林志敏说。
 
  一是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实行便民窗口化服务,提高服务效率,建立服务承诺、首问负责、限时办结、援务公开制度,规范服务指引、咨询答疑、申请受理等服务事项,推行网络、电话申请和站点受理、联网审查等创新服务方式。
 
  二是规定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乡镇、街道、村庄、社区等区域或者行业、系统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在偏远地区和低收入群体集中的地区设立流动工作站,在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等单位轮流派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
 
  三是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提交符合经济困难条件的证明:持有民政部门、社会福利(救助)机构颁发的给予社会救助待遇或者重点优抚的证件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者劳务费、工伤赔偿及在履行劳动合同中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的;未成年人受到其监护人侵害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或者主张义务教育权利的;老年人请求给付赡养费的;妇女因家庭暴力请求保护其人身安全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明确法援服务者准入条件
 
  法律援助质量是法律援助工作的核心,需要从制度设计上进行规范。为此,条例草案主要从三个方面作出规定。
 
  一是明确主体责任。条例草案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推进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完善法律援助监管制度,并与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建立法律援助工作协调及信息共享机制。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法开展法律援助活动,遵守执业规范,服从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为受援助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
 
  二是明确法律援助服务人员准入条件。条例草案规定,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应当考虑其资格条件或者专业特长与法律援助事项相对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符合条件的律师承办: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的,应当指派执业律师承办;可能被判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应当指派具有三年以上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律师承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指派具有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经验的律师承办;复杂案件或者本地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应当指派具有中高级职称的律师承办。
 
  三是明确办案质量标准。条例草案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案卷评查、监督抽查、重点督查、质量评估、受援人回访、投诉处理、网上流程监管等方式,对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服务和法律援助人员办案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加强对工会等行业、系统法律援助工作的业务指导。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服务标准、法律援助办案质量标准,由省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加强刑事诉讼法援工作协作
 
  “刑事诉讼是法律援助的重要领域,公、检、法三机关在办案中与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衔接是否到位,对于刑事辩护和代理法律援助工作能否顺利实施至关重要。”林志敏表示,为此,条例草案与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及相关配套制度对接,明确了公民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条件,规定了四种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情形及办案机关通知辩护(代理)的情形等内容。
 
  条例草案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因经济困难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民,依法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条例草案还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自知悉该情形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所在地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未成年人;盲、聋、哑人和智力残疾人;为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刑复核案件中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书面通知省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
 
  另外,条例草案还明确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的途径和公、检、法机关的告知义务及时限;规定了法律援助机构的协同义务;健全了刑事诉讼环节有关方面的法律援助工作衔接机制等。
 
  条例草案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在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等单位派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送达承办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人民检察院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决定的;人民法院中止审理或者作出裁决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机关办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