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以来,辽阳市人民检察院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期待,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坚决纠正刑罚执行中的突出问题。
针对个别人员判决前未羁押、判实刑后又未执行刑罚的问题,通过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防止和纠正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等问题,依法成功监督6起收监执行案件,树立了检察机关刑事执行监督工作的良好社会形象,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律的尊严。
案例A:
逃避刑罚执行3年
终被收监
“你要安心服刑,争取早日出狱,实现一家团圆。”2019年11月30日,在沈阳某女子监狱服刑的左某接到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满泉打来的电话,内心满是愧疚和感动。
2016年1月13日,左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其丈夫程某系此案件同案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考虑到左某有3名未成年子女,其中两个孩子分别为3岁和5岁,法院对她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期限自2016年2月3日至2016年12月5日。
2016年11月11日,法院作出对左某收监执行的决定。刑期自2016年12月6日至2022年8月2日。2016年12月6日收监当天,左某声称被收监后自己的3名未成年子女无人抚养和监护,借机耍泼发难,而后在长达3年的时间里,收监行动一次又一次陷入僵局。
2019年10月,太子河区检察院走访了解到这一情况后,李满泉带领一名干警在充分了解案情和相关情况后,就左某3名未成年子女的安置问题与相关部门沟通,促成了由太子河区委政法委主持,太子河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题研究对左某的3名未成年子女实施社会福利救助的工作会议。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区民政局将左某的3名未成年子女情况报省民政厅审核确认,在左某收监期间,她的3名未成年子女符合孤儿条件的认定,政府对其3名未成年子女给予补助。
2019年11月29日,太子河区检察院联合相关部门对左某执行收监。左某的情绪再度失控,仍抱有侥幸心理。办案检察官向其释法说理,最终,左某表示配合相关收监执行工作。在相关人员的见证下,左某签订了3名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人、监护人的委托书,长达3年逃避刑罚执行的左某被成功收监。
左某被成功收监,但她的3名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教育状况让办案检察官放心不下,抗击疫情期间,承办检察官定期和孩子们的监护人通电话,了解孩子们的生活情况,还专程买来口罩、学习用品送到孩子家里,送来温暖。同时,太子河区检察院凭借“星星点灯”未成年人观护帮教平台,对孩子们的心理、生活、学习状况持续跟进。
此外,太子河区检察院向辽阳市太子河区司法局制发了检察建议,排查了近3年来太子河区社区矫正领域出现的女性服刑人员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以怀孕、哺乳手段逃避收监执行刑罚的现象。4月17日,该院又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制定了《关于规范怀孕或者哺乳期妇女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工作意见》及《关于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护机制建议方案》,从源头堵塞监管漏洞,有效维护法律的尊严。
案件B:
检察官两赴天津
依法监督收监执行
2019年3月25日,家住灯塔市佟二堡镇亮子口村的社区矫正人员寇某某被依法撤销缓刑,经网上追逃后被抓捕收监执行。这是2019年以来,灯塔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部门对社区矫正人员撤销缓刑成功收监执行的第5起案件。
2019年3月8日,寇某某因盗窃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在缓刑考验期执行期间,寇某某未按时到户口所在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始终处于失联、脱管状态。根据规定,灯塔市检察院刑事执行部门联合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赶赴天津,建议原审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法院对寇某某收监执行。滨海新区法院采纳了建议,于2019年3月22日裁定撤销寇某某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由于寇某某一直外逃,该院遂向灯塔市公安局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公安机关对寇某某进行抓捕。公安机关与天津市滨海新区法院办案人联系后,办案民警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再次到滨海新区法院取回案卷材料,将寇某某列为网逃人员。2019年4月25日,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将在亲属家躲藏的寇某某抓获,最终将其收监。
灯塔市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细化工作措施、完善制度机制、加强协调配合,不断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及时沟通信息,掌握动态情况,严格执法,先后对5名违反监管规定的社区矫正人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收监建议书,全部被人民法院采纳,有力保障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维护了社区矫正管理秩序和社会稳定,震慑、教育了社区矫正人员,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