暖风微拂,绿柳依依,西丰县某村部台阶前的空地上,一枚庄严国徽高悬于临时搭建的审判台上方。台阶上方,两张深绿色的长桌后,审判长穆琳琳与两位人民陪审员端坐如松;台阶下方,公诉人、书记员、辩护人分列左、中、右位置。闻讯前来的村民或坐或站,目光齐聚审判席——调兵山市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将一起国家级公益林破坏案的庭审现场径直搬到了被毁林地所在村的村部。
2024年12月,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村民刘某擅自砍伐自家316株落叶松,蓄积量达79立方米。经专业鉴定,被毁林地属国家公益林范畴,其行为严重破坏当地生态平衡。5月15日上午,调兵山市法院在案发地开展巡回审判,通过真实案例向村民展现破坏生态的法律后果,用“绿色标尺”,画好生态红线。
庭审现场气氛庄重严肃。公诉机关详细阐述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并出示了充分的证据。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表示深刻悔悟。
法庭依法进行了审理,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
法院审理认为,案发后,刘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被认定为自首情节;审查起诉阶段,刘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中再次当庭悔罪,并在判决前全额缴纳1万元罚金;为弥补生态损害,刘某于案发后主动补种红松1000株,经辖区林业站现场监督完成补植树种,达到补种林业相关技术要求,其主动到案、悔罪的态度和修复行为成为从宽量刑的重要依据。
审判长穆琳琳当庭释明量刑考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滥伐林木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鉴于刘某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且补种行为降低生态损害风险,法院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
庭审结束后,法院干警向群众发放自制普法手册,通过问答形式解读盗伐、滥伐罪区别。手册精选典型案例配以法规图解,让村民直观理解“砍自家树也需审批”等法律常识。此次巡回审判是调兵山市法院践行“两山”理论的创新实践,通过“家门口”的庭审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效果,为乡村振兴注入绿色法治力量。
调兵山市法院相关领导表示,将持续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建设,以巡回审判、普法宣传等多元形式筑牢生态司法屏障,同时呼吁公众共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让法治守护的绿水青山造福子孙后代。
庭审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