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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法院年度优秀案例摘选(下)

来源:辽宁法治报 | 作者:记者 关月 整理 | 发布时间: 2026-08-17 09:35

  百万粉丝网红账号到底归注册人还是公司——

  沈阳某网络传媒有限公司诉郭某某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8日,郭某某入职传媒公司,从事短视频拍摄、剪辑等工作。同年5月21日,郭某某使用传媒公司员工王某的手机号注册并实名认证了抖音账号“4317××××”。2022年1月31日,郭某某使用上述手机号又注册并实名认证了快手账号“2737××××”,其在上述两个账号发布由其本人担任主角的作品后,粉丝量持续增长。

  2022年3月1日,传媒公司与郭某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同年4月18日,双方签订《抖音快手达人协议合同书》,此时涉案抖音账号已有45.6万粉丝、快手账号已有174.1万粉丝,协议约定合作期限从2022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18日止(为期一年),同时约定郭某某在职期间,涉案账号归属传媒公司,双方按照5:5分配利润。而传媒公司与案外人南某某(原传媒公司职工)签订的《抖音快手达人协议合同书》约定南某某使用的短视频账号所有权归传媒公司所有,双方按照7:3分配利润。

  2022年6月,郭某某与传媒公司签订了《抖音快手达人协议合同书(补充协议)》,约定在涉案账号归属传媒公司的前提下,补充约定涉案账号绑定的银行卡(郭某某名下)由传媒公司保管,账号产生收益款项打入此银行卡,公司享有该银行卡的使用交易权,转款时需要郭某某提供短信验证码予以配合。同年6月23日,双方在抖音平台网签《短视频艺人孵化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孵化合作协议》)作为备案,该《孵化合作协议》为抖音平台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协议约定关于涉案账号的归属问题遵循“提供者即是归属者”原则。另,依据抖音、快手平台中的用户服务协议显示:网络账号的所有权属于网络平台运营公司,注册人仅拥有网络账号的使用权。

  2022年10月,传媒公司向郭某某提出变更收益分配比例,由5:5改为7:3,郭某某未予同意。后双方就分成问题争议持续,涉案账号停更。郭某某于2023年3月17日将涉案账号的注册手机号变更为自己的手机号并更改了登录密码。同年4月10日,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同年4月21日,郭某某对涉案账号恢复了作品更新。

  裁判结果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确认传媒公司为抖音号4317××××、快手号2737××××的实际使用人;

  二、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传媒公司办理上述抖音账号、快手账号的实名认证变更。

  宣判后,郭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传媒公司的诉讼请求。传媒公司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省法院指令沈阳中院再审。沈阳中院作出再审判决:维持该院二审判决。

  典型意义

  随着数字经济与互联网技术深度普及,短视频、自媒体产业经过十余年高速发展,彻底重塑大众消费、就业与财产形态,传统物权客体范畴随之发生扩张,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已明确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民事财产权保护体系。自媒体账号经过持续运营积淀粉丝资源、形成市场商誉后,衍生广告承揽、直播电商、平台补贴等多项财产收益,具备财产权客体的经济价值属性,在合同解除、财产析分、遗产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涉诉场景中,已然成为重要的财产分割标的。

  关于自媒体账号权属的纠纷裁判既要恪守现行民事法律基本原则,立足法理与合同约定,又要贴合自媒体产业运营客观规律,以实际贡献为标尺平衡双方利益。本案裁判确立“实名登记+合同约定+实际贡献”三位一体的确权裁判思路,有效弥补立法缺位带来的裁判尺度不一问题,对规范网红从业者与MCN机构之间账号权属纠纷的裁判路径具有参考价值;在妥善化解个案纠纷之余,为后续立法细化、行业自律、同类案件审理积累司法实践样本,对完善网络财产司法保护体系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乘客在下车过程中受伤属于“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

  陈某某诉某巴士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5年2月11日8时30分许,陈某某持夕阳红卡乘坐某巴士有限公司所有并由其司机王某某驾驶的公交车出行。车辆行驶至市骨科医院站点停靠,在车内乘客逐一下车过程中,该车辆突然启动并在未关闭车门的情况下行进,导致此时正在迈出右脚下车的陈某某因惯性作用未能站稳而摔倒在车外地面上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某无责任。陈某某受伤后,被送往沈阳市骨科医院住院治疗38天。上述治疗期间,陈某某发生医疗费13002.85元、护理费30990元等损失。某巴士有限公司为案涉公交车在某财险沈阳分公司投保交强险,未投保商业三者险,该事故发生在该保险承保期间内。沈阳市交通运输局于2025年1月8日在某财险沈阳分公司处为使用沈阳市盛京通夕阳红卡的7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投保“团体营运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该事故发生在该保险承保期间内。根据该保险条款约定,“保险责任”为“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包括依法免票)乘坐合法从事客运的营运交通工具,在该营运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约定给付保险金。根据该保险单记载,营运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内容为:在汽车中因意外伤害造成的身故、残疾,每人保险金额100万元;意外医疗费用补偿,每人保险金额12万元,每次事故门、急诊限额12万元,给付比例100%。

  裁判结果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一、某财险沈阳分公司赔偿陈某某医疗费13002.85元;

  二、某巴士有限公司赔偿陈某某护理费30990元、交通费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800元、营养费2500元、辅助器具费2120元、复印费30元;

  三、驳回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能机械简单地按照概念本身的字面含义对事实进行认定,应依据案件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交强险中的“车上人员”和“第三者”都是具有相对时间和空间特性的概念,均是在特定时间、空间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也即“车上人员”和“第三者”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换。

  具体到本案中,从案涉公交车车载记录仪拍摄的视频来看,公交车行驶至沈阳市骨科医院站停靠,车内乘客陆续从开启的后门下车,但在乘客下车过程中,某巴士有限公司驾驶员王某某启动车辆行驶,导致陈某某在迈出右脚下车时因惯性摔倒在地面上受伤。从这一连续过程可见,发生事故的瞬间,陈某某的身体大部分仍处于车上,还未脱离车体,其下车的目的也尚未完成,只是因车辆行进的惯性导致其被甩出车外并致伤,这一损害结果并不能根本改变其车上人员的身份。据此,应认定陈某某属于车上人员,更符合实际情况,更具有客观性。

  本案例对于正在上下车人员受伤属于“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的认定及法律适用具有指引作用。

  赛鸽俱乐部负责人利用信鸽竞赛组织赌博行为怎样认定——

  孙某、许某赌博案

  基本案情

  2021年至2024年,被告人孙某、许某共同经营“沈阳市沈河区天王赛鸽俱乐部”,其间二人以营利为目的,多次采取“明指”“暗插”等方式利用信鸽比赛组织王某、马某等70余人参与赌博。被告人孙某、许某向参赌人员收取人民币100元、600元以及80元、220元、820元等不同价位的足环费,参赌人员根据足环费的高低进行不同金额的投注,比赛设立“十一取一、二十一取一、三十一取一、一把抓”等多种取胜规则,二人在信鸽比赛前收取参赌人员赌资,并在比赛后为参赌人员结算,赌资共计人民币600余万元,二人通过收取足环费、参赛费、赌资等名义抽头渔利。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冻结了被告人孙某、许某聚众赌博的赌资及违法所得共计7942151.49元。

  裁判结果

  新民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一、被告人孙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许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依法追缴公安机关依法冻结的赌资及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七百九十四万二千一百五十一元四角九分的本金及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信鸽竞赛属于国家体育总局、中国信鸽协会认可的正规民间体育赛事,在各类正规竞赛中要想获胜,必须投人大量财物、精力进行幼鸽的选种、饲养、训练,并学习各种技能及知识,正规信鸽竞赛输赢与投入基本成正比,符合“以劳动或其他合法行为取得财产”的经济生活方式与秩序。目前,中国信鸽产业的市场规模已经突破了百亿元,每年举办的各类信鸽比赛有两万多场。信鸽行业也逐步建立起一套包括饲养、训练、交易等环节在内的产业链。

  但近年来,屡有不法之徒脱离法律法规组织超范围的赛事或者在正常赛事之外另行设置规则,如本案中的“明指”(比赛当日押注)、“暗插”(比赛之前押注)等,吸引他人投注钱财、赢取奖金,并从中非法牟利,使信鸽竞赛演变成带有射幸性的赌博活动,与信鸽竞赛的精神及现行规定相违背,不具有合法性,涉嫌赌博犯罪。因此,本案例对规范信鸽行业竞赛和行业俱乐部合法经营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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