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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开“房钱两空还背巨债”的死结

来源:辽宁法治报 | 作者:吴佳琪 本报记者 邵小桐 | 发布时间: 2026-05-19 10:09

  核心焦点

  一边是郭某遭遇的绝境,一边是生效的裁判结果。检察官经仔细审查,初步认定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但却没有就此止步。检察官经了解发现房地产开发公司已经濒临破产,售楼处早已人去楼空,想要要回购房款几乎是不可能的事,如果简单驳回郭某的申请,他就会陷入“房钱两空还背巨债”的绝境,这显然不是司法为民的初衷,最终,在检察官的努力下,死结打开了。

  “房子要回来了,我撤回监督申请!”日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检察官陈桂红刚坐到办公桌前就听到了申请人郭某电话中传来的喜讯。

  这是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裁判结果监督案件。2021年5月25日,郭某与某银行签订《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向某银行贷款297万元,买下了一套心仪的房产,约定借款期限29年,并用这套房产为贷款作了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银行很快发放了贷款,还办理了预售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郭某也顺利拿到了房屋钥匙。原本以为安稳的日子就要开启,但郭某没想到,在办理房屋过户时出了岔子。因郭某的购房首付款是向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借款且一直未还清,公司便拒绝配合他办理房屋过户手续。8月份,郭某情急之下和开发公司签订了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把房子交了回去,同时不再偿还银行贷款。可开发公司却迟迟不返还他已付的购房款,更让他难以接受的是,2025年1月,银行将他告上了法庭,要求他偿还剩余贷款本金280万余元及利息、罚息,还主张对案涉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审理后,支持了银行的诉讼请求,判决郭某限期还款,并确认了银行对房产的优先受偿权。郭某不服,认为自己已经把房子还给了开发公司,不该再承担还款义务,于是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可再审申请也被驳回了。不知如何是好的郭某抱着最后一丝希望向检察机关提交了监督申请。

  今年3月2日,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郭某申请民事诉讼监督一案,并于3月4日迅速立案。承办检察官第一时间联系了案件双方当事人,调阅民事审判卷宗,了解案件的全部经过。在与郭某的沟通中,检察官感受到了他的绝望:“我房子没了,钱也没拿回来,还要还几百万元的贷款,这日子没法过了!”

  为了帮郭某走出困境,检察官多次约见郭某,耐心释法说理。“你和开发公司解除了买卖合同,但银行的贷款合同是你和银行签订的,根据法律规定,你依然有偿还贷款的义务。”检察官一边讲解民法典中关于借款合同、抵押担保的相关规定,一边帮他分析利弊,“现在开发公司快破产了,你把房子交回去,既拿不到钱,还要还贷款;但如果能把房子要回来,哪怕后续卖掉,也能偿还部分贷款,不至于落得一无所有。”

  4月13日,经过检察官的劝导,郭某转变了观念,听从了检察官的建议,积极与开发公司工作人员联系,拿回了案涉房屋的房门钥匙,并第一时间告知了办案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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