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哪怕是一只小小的玩偶,它的原创设计也值得被认真保护……日前,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因毛绒玩具而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原告赵某诉称,被告沈阳市某毛绒玩具厂未经许可,擅自销售与其享有著作权的“马年吉祥物——流苏马”高度相似的小马毛绒玩具,侵害了其作品发行权。被告则辩称,原告作品缺乏独创性,不应获得著作权保护,同时主张自己对侵权行为不知情,所售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庭审中,法官白晶围绕原告是否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权、被告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合法来源抗辩能否成立这三大争议焦点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同时,法官也特别提示,著作权登记证书仅系形式审查,原告需进一步充实创作过程、发表时间等权属证据,以证明作品的独创性;被告则需夯实合法来源证据,明确所售产品的具体提供主体,方能免除赔偿责任。
本案虽未当庭宣判,但庭审的过程在提醒创作者: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即产生,但维权必须靠扎实的证据“说话”,从创作底稿、发表时间到权属证明,每一环都关乎权利能否获得保护;同时也提醒了经营者:进货须谨慎,来源要清晰,留存好交易凭证,方能远离侵权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