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近日,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小市人民法庭充分发挥家事审判职能,成功调解一起涉及再婚家庭、继子女赡养义务的复杂纠纷,“情理法”相融合,明晰法律界限,修复亲情裂痕,以司法之力守护家庭和谐与社会良俗。

办案人:崔丽丽
职务: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小市人民法庭庭长
这是一个特殊结构家庭遇到的赡养困境。
原告张某已年逾八旬,与李某系再婚夫妻,二人共同起诉要求张某之子小张承担赡养费。然而,张某与李某再婚时,小张已成年,且在其生母去世后不久便独自外出谋生,故继母李某与小张之间并未形成法律意义上的抚养关系,而李某的女儿小王自幼由张某、李某抚养成人。因此,在赡养问题上,兄妹二人因“谁该多出”产生分歧。
小张自身收入微薄,其妻罹患重病,长期治疗费用已使家庭不堪重负。其虽有赡养父亲之心,却因经济能力有限,难以独自承担赡养费用,使案件陷于法理、人情与现实压力的多重纠葛之中。
面对这一难题,我没有采取“一判了之”的简单处理方式,而是先深入村屯向乡邻了解家庭历史与现状,精准把握矛盾焦点,而后在庭审调解中联合邻里乡亲,共同搭建沟通平台。
在调解过程中,我坚持“两条腿走路”:一方面,严守法律底线,明晰权利义务。向当事人清晰释明,根据法律规定,继父母对未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一般不能要求其承担赡养义务;另一方面,弘扬核心价值观,注入司法温情。以“孝老爱亲”“和睦友善”的中华传统美德为引导,恳切劝导当事人摒弃攀比心态,强调家庭责任应基于各成员的实际能力与具体情况,倡导互谅互让、共渡难关的家庭伦理。
经过耐心细致的情感疏导与法理阐释,各方当事人逐渐打开心结,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受继父抚养长大的小王承担主要赡养责任,经济困难的小张则根据自身能力提供适当辅助。张某与李某也对子女的实际难处表示体谅,主动降低了经济诉求。
至此,一场可能令亲情彻底破裂的纠纷,在法庭的柔性干预下,转化为家庭成员间的理解与担当,破损的亲情纽带得以重新联结。
此案的成功调解,是我院深化家事审判方式改革、践行“调解优先、实质化解”理念的缩影,通过将法律的刚性规定与道德的柔性教化相结合,在办案中融入传统美德、家庭伦理和对弱势群体的深切关怀,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