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名义借款”纠纷中,名义借款人常因法律认知不足与情义负担陷入困境。本案通过精准适用先行调解机制,坚持“情、理、法”融合,在厘清合同相对性法律责任的基础上,引导实际用款人加入程序,并创新采用“以履行换减免”方案平衡各方核心利益,最终实现债务一次性偿还,避免了征信受损与友情破裂的双输局面。

办案人:成健、张星
职务: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速裁审判庭庭长、四级高级法官,速裁审判庭四级法官助理
国某应好友赵某之请,以个人名义与某银行签订30万元借款合同,该笔贷款由某融资担保公司提供部分保证担保,某保险公司按约定比例承担保险责任。双方约定后续还款义务由实际借款人赵某承担,赵某按时转给国某,国某再偿还给银行。贷款发放后,国某全额转予赵某使用。可天有不测风云,赵某因资金链断裂停止转账,导致贷款逾期。尽管某融资担保公司和某保险公司按约履行了部分代偿责任,但债务仍有剩余。银行多次催收无果后,一纸诉状将国某诉至海州区法院,要求其偿还剩余借款本息及罚息共计8万元。
接到此案后,我们意识到,简单地判决无法真正解开这个由“情义”与“法律”交织的连环结。
我们通过研判认为具备调解基础,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立即启动先行调解程序。初期,国某情绪激动,认为自己是“替人受过”,且已有担保方代偿,不应再担责。我们敏锐察觉到其核心症结在于将“部分代偿”误解为“债务清零”。于是,我们首先耐心释法,依据合同条款,明确其作为合同签订方必须承担的还款责任及可能面临的征信风险,纠正其认知偏差。同时,我们调整调解策略,强调要共情其委屈,但更要引导其面对法律现实。
关键突破口在于联系上实际用款人赵某。我们将赵某纳入调解,明确指出其作为资金最终使用者和受益者的还款义务,并动之以情:“国某因友情相助而陷入困境,你若逃避,失去的不仅是朋友,更是个人的诚信根基。”经过多轮劝导,二人终于认识到各自责任,表示愿意还款,但赵某道出当下经济拮据的实情,希望能减免部分息费。
至此,平衡银行债权与借款人实际偿付能力成为最大挑战。我们一方面细致核查流水,夯实欠款本息数额,确保事实清晰;另一方面,我们与银行深入沟通,坦诚反映借款人困境,并站在银行快速化解不良资产、回收资金的角度,提出“以履行促和解”的思路:若能一次性收回本金,减免部分息费,可实现快速结案与资金回笼的“双赢”。
经过反复协调,银行最终同意,若国某、赵某在约定期限内一次性偿还本金6万元,则免除其余全部利息与罚息。这个方案直指核心,既切实减轻了借款人负担,又保障了银行基本债权,得到了三方认可。协议达成后,我们持续跟踪,确保款项如期履行,纠纷得以彻底化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