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被告的彩钢房和堆放的杂物影响了原告的货车出入院门。但按双方此前签订的协议,被告给原告留的路宽没有违反约定。办案人通过入情入理的沟通,使被告正确认识了协议约定和实际需求,理解了民法典相关规定,将杂物和彩钢房挪走,化解了纠纷。

办案人:孙雷
职务: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九连城人民法庭庭长
近日,振安区法院九连城法庭调解一起涉企排除妨害纠纷,高效化解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堵点”问题,保障了企业的正常运营秩序。
丹东市某锻造机械有限公司在振安区套外村购置了房屋及厂房。日常生产中,公司需用大货车运输器械进出自家院内厂房。邻居高某在其厂房门口两侧搭了彩钢房,还堆了不少杂物,导致公司的大货车进出大院转弯时总蹭到边角,于是该公司将高某告上法庭,要求清除障碍物,并赔偿由于“通行受阻”产生的经济损失2000元。
收到案件后,我决定前往现场实地勘查。在现场,我倾听双方当事人陈述。原来,早年间双方曾在村委会主持下签订过协议,明确“高某需为该公司留出3米宽的道路供其通行使用”。原告公司表示:“大车车身长,3米宽根本转不过来!”被告高某反驳:“按3米留了路宽,是你们开车技术不行,加宽毫无意义!”双方越说越激动,矛盾愈演愈烈。
我拿出测量工具现场实测,通道宽度确实符合协议约定的3米标准,但问题是大车转弯时实际需要更宽的“操作空间”;而被告堆的杂物虽没压占3米红线,却占了通道两侧的“缓冲带”,导致大车转弯时受阻。
找准症结后,我决定双管齐下:一边给被告高某普法,一边安抚原告情绪。
我先向高某解释民法典中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协议里约定的3米宽度是基础标准,但也得结合具体实际需求,大车转弯确实需要更大空间,您把杂物清走,既不影响您正常使用,也能让对方顺畅通行,免得后续再起纠纷。”
同时对原告说:“您的难处我们理解,但3米外的空间不能‘漫天要价’。要是清完杂物后通道够用,咱也别纠结这2000块钱的损失了,以后通行顺畅了,生产不受影响,比拿这点钱实在多了!”
经过我一番入情入理的沟通,双方情绪不再对立。最终,高某当场清理了通道旁的彩钢房和杂物,公司也主动放弃了2000元赔偿的诉求,向法院申请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