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稽查局与公安、海关、人民银行、外汇管理等部门联合查处了一起以杨开旋为首的出口骗税团伙案件。经查,2016年至2022年,该团伙注册并实际控制鞍山飞鑫液晶显示有限公司、鞍山欧雷思科技有限公司、鞍山索麦科技有限公司3户出口企业,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购买报关单、虚假结汇等违法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6495.20万元,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1604.65万元。针对其违法行为,2023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这3户出口企业做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相关犯罪嫌疑人已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舍近求远设厂 三企同址露马脚
前期,鞍山市税务局稽查局接到市局相关部门移送的《关于鞍山索麦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税收违法线索的函》。线索指向明确,稽查局迅速反应,立即对鞍山索麦公司立案检查。
然而,调查刚启动不久,案情陡然复杂化。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新线索指出,鞍山索麦科技有限公司的“邻居”——同在高新区越岭路262号经营的鞍山飞鑫液晶显示有限公司、鞍山欧雷思科技有限公司,同样涉嫌以“买单配票”手段骗取出口退税。
3户企业同一个注册和经营地址,且同样有“买单配票”骗取出口退税嫌疑,检查人员敏锐地察觉到异常。检查人员随即对这3户企业的注册信息进行查询,发现飞鑫和欧雷思两家公司均成立于2015年,法定代表人同为杨久锐。而索麦科技成立于2016年,法定代表人为董少伟。此二人在南方口岸附近存在多家关联企业。税收数据清晰显示,这3户公司的上游供应商主要集中在南方口岸附近,出口口岸也选择在那里。
既然原材料、市场、港口都在南方,为何要舍近求远,千里迢迢来鞍山设厂?这违背基本商业逻辑。
检查人员初步判断这3户企业背后很可能隐藏着一个有组织的骗税团伙。鞍山市税务局稽查局迅速将三案并案处理,与鞍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联合成立专案组,一场深入的较量就此展开。
“九九新”生产线露破绽 业务虚构成事实
专案组第一个突破口就选在看似恢宏的位于越岭路262号的厂房里。
实地核查发现,厂房内,生产线、贴片机等大型设备一应俱全,乍一看颇具规模。但仔细勘查下,破绽百出:部分机器设备上的塑封包装都还未拆净,这些“运营多年”的设备竟“九九新”,看上去似乎不合常理。
为进一步查清真相,专案组依法调取了3户企业原始账簿凭证。账簿凭证显示,三家的生产设备均购自南方某市的B科技有限公司,而该公司早已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专案组立即赴外省,联合当地部门调查取证。相关证据显示,3户企业支付给B公司的设备款,经过复杂流转并扣除“服务费”后,大部分资金最终回流至杨开旋、董少伟控制的账户中,构成一个完整的采购资金闭环。而杨开旋正是飞鑫、欧雷思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久锐的女儿。这一精心设计的资金闭环,揭示了团伙成员在虚构业务、走账回流等方面的分工协作的事实。
设备是摆设,那么生产所需的原材料也子虚乌有吗?
专案组将3户企业的原始账簿凭证、进项发票信息和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交叉比对,最终锁定了原材料玻璃的“提供方”——外省某玻璃有限公司。专案组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及外调取证证实,杨开旋团伙存在让该玻璃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事实,生产所需原材料并不存在。
至此,3户企业不具备实际生产能力、没有实际生产过程的情况基本得到认定,犯罪团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构出口业务的骗税手法终于浮出水面。
虚开难逃法网 骗税链条被终结
在取证后,专案组多地同步收网,抓获犯罪嫌疑人14名。关键电子证据显示,团伙实控人杨开旋所控制企业的真实进销项数据,与其出口退税申报内容完全不符。这一关键证据直接证实,相关企业并不存在真实的出口业务。然而在讯问初期,杨开旋心存侥幸,拒不承认犯罪事实。
与此同时,对出口环节的深挖取得重大进展。检查人员发现,三家公司申报货物销往全球数十个国家和地区,但所有外销合同与收款均指向境外同一地点的两家公司。经依法提请有关部门核查,确认这两家境外公司均为杨开旋实际控制的空壳公司,无实质经营。同时,专案组逆向追踪报关单信息,找到了多名真实货主,证实真实出口的为低值商品,与申报的高价货物不符,存在非法“买单”行为。
至此,该团伙通过“虚开、买单、配票、结汇”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的犯罪链条袒露无遗。证据显示,此次抓获的杨开旋、董少伟等14名犯罪嫌疑人,构成了该骗税团伙的核心。他们组织严密、分工明确:有人负责注册并控制空壳企业,有人负责联系虚开发票,有人负责非法购买报关单、匹配票证,有人负责操作虚假资金循环与结汇,形成了一条环环相扣的出口骗税流水线。
在完整的证据链面前,杨开旋终于承认了其组织、领导该骗税团伙,通过注册并实际控制鞍山飞鑫液晶显示有限公司、鞍山欧雷思科技有限公司、鞍山索麦科技有限公司3户出口企业,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购买报关单、虚假结汇等违法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6495.20万元,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1604.6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鞍山飞鑫液晶显示有限公司、鞍山欧雷思科技有限公司、鞍山索麦科技有限公司3户出口企业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同时,将杨开旋为首的出口骗税团伙的涉嫌犯罪行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