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是犯罪从犯,案发后坦白、认罪认罚,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明确该案行政主管单位,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王某是一名明知销售的A型肉毒素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仍参与帮忙购进案件的从犯,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坦白、认罪认罚。被起诉的主犯全部认罪,不被起诉的他是否就能免予行政处罚?
近日,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检察院通过跨区域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制发检察意见书并全程跟踪监督,实现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无缝对接。
在办理指定管辖的妨害药品管理案中,南芬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依法对从犯王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进一步强化行刑衔接配合,将案件线索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审查行政处罚必要性。经研判,王某行为已对公共健康构成严重威胁,相关行政机关应对王某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针对案件涉及异地管辖、法律适用争议等问题,南芬区检察院立即向本溪市人民检察院请示汇报,本溪市检察院就解决跨区域行政机关线索移送、行政处罚合法性和必要性等方面进行了针对性指导。
由于本案既涉及医疗美容行业,又涉及药品销售领域,为进一步强化精准监督,办案组经过调查核实,明确该案行政主管单位。南芬区检察院迅速与该行政单位取得联系,以“线下+线上”等多渠道就该案的基本案情、法律适用等情况进行多次沟通,在多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打破了程序流转的区域壁垒。
在征求辖区检察机关的相关意见后,南芬区检察院向该行政单位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依法对王某进行行政处罚,确保罚当其错。意见书制发后,南芬区检察院与行政单位多次就权责清单与法律授权进行沟通研讨,最终达成一致,在相关行政单位的配合下,南芬区检察院收到了回函及对王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就相关落实情况进行了跟踪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