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从认为自己绝对没有侵权,到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存在错误,并愿意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再到主动咨询法官,避免以后发生侵权行为。这一系列的变化,源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张燕积极主动的沟通。她巧妙运用“技术+情理”双密钥,让剑拔弩张的双方握手言和。
办案人:张燕
职务: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
事情要从2024年年末说起,大连某通科技公司发现另一家科技公司在日常经营服务中提供客户使用的赛事直播软件与自家“赛事成绩直播系统”软件功能及界面高度近似,而这家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正是曾就职于大连某通科技公司七年的员工伍某。
然而,面临“老东家”的起诉,伍某十分抵触:“软件是我找其他公司做的。”“本来赛事直播系统就是差不多的,凭什么就是侵权?”
如何界定侵权呢?我化身“代码侦探”,逐行仔细地比对,试图从密密麻麻的字符中寻找真相。
原告代理律师自信满满:“我们的软件开发过程中,程序员做了特殊的标记,被告下载使用的软件代码中也存在我方程序员做的标记。”被告却不以为然:“直播系统的代码大部分都是基础代码,你做了标记也不代表这些是你原创,这些都是直播软件的通用代码。”双方各执一词,争论不休,这场“代码攻防战”陷入僵局。
我决定借助技术调查官的力量,大连中院的兼职技术调查官来自本院、高校、科研院所、医院、鉴定机构及专利代理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他们的加入,一定程度上破解了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技术查明难的困境。
“你看,这是一个特殊标记代码,被告的代码中也有这个特殊代码,这个一看就不是通用代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信息管理处副处长张守栋是计算机专业出身,拥有20多年相关工作经验,看完两组代码他便非常肯定地给出了答案。
然而,伍某态度依然强硬:“我不同意调解。”
“这个案子,我之所以反复调解,是为了你们双方考虑,是不是存在侵权行为其实你内心应该是清楚的,走司法鉴定一定能有结果,一旦鉴定结果代码相同或实质性相同,鉴定费用是需要你来承担的,计算机软件的司法鉴定费用可不低。”我对伍某说,“原告想要的是一个态度,承认侵权并且停止侵权行为,至于赔偿金额他们是同意协商的。”我还把以往类似计算机软件侵权的判例发给了伍某,让他有个直观的认识。
几天后,伍某主动打来电话,表示愿意调解,同时提出了自己的困惑,以后从事这个行业,如何才能避免再次侵权。
我用自己的理解对伍某说,“我理解这就和写文章一样,会有自己的语言特点,自己开发的软件,肯定会与他人的代码存在很多不同之处。如果你找第三方去开发,一定要保留好委托开发的合同、第三方向你交付源代码的交接材料等证明材料……”
最终,伍某给出了调解方案,同意赔偿大连某通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至此,这场纠纷画上了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