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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来源:辽宁法治报 | 作者:本报记者 肖雨萌 | 发布时间: 2025-06-05 09:02

  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6月4日,在世界环境日即将来临之际,辽宁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同志介绍五年来辽宁法院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工作情况,并向社会发布典型案例,本报选登5件。

  案例一

  获刑!倾倒“毒物”换来铁窗泪

  王某某等14人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办理环评及相关行政许可手续的情况下,以名为加工实为处置的方式,先后从外地运送有机硅高沸物4460余吨至辽宁省内多地。被告人王某某先后伙同被告人刘某某等13人在未采取任何防渗措施的情况下对有机硅高沸物进行随意排放,数量共计1400余吨。经鉴定,涉案高沸物为危险废物。经审计,被告人王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余万元。

  裁判结果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等14人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处置危险废物100吨以上,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以污染环境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某等13人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0万元至5000元不等,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将跨省转运的危险废物倾倒至人口集中居住的村庄,严重损害生态环境,主观恶性较大,污染后果特别严重。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注重运用财产刑,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经济制裁力度,提高跨域转移污染的违法成本,对潜在的污染者形成有效震慑,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案例二

  “绿网”恢恢!非法收购“国宝”必翻车

  杨某一等23人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一以牟利为目的,伙同被告人杨某二、关某某向被告人谢某某等多人非法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黄檗树皮40余万公斤,并伙同王某某等3人向被告人李某某等多人出售,通过被告人牛某某等4人运输送货,犯罪数额共计人民币1900余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共扣押涉案黄檗树皮7.8万余公斤。

  裁判结果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各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应当依法惩处。对杨某一等23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拘役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至五千元不等。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中,各被告人以牟利为目的,非法大量收售野生黄檗树皮,助长了盗采滥伐野生黄檗行为,严重破坏了植被生态和生物多样性,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人民法院依法对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行为实行全链条打击,严惩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对于教育引导社会公众增强保护珍贵野生植物意识、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具有示范意义。

  案例三

  “摸金”摸进牢房!古墓惊魂终落网

  唐某某等6人盗掘古墓葬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唐某某伙同被告人何某某等5人携带工具到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关山辽墓”中心点南向一处山坡进行挖掘,至次日凌晨未挖到文物,将盗坑回填并离开。经辽宁省博物馆进行鉴定,被盗掘地点位于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关山辽墓”保护范围内,系辽代古文化遗址,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涉案盗掘行为对该遗址造成严重破坏,改变了原始风貌,相关历史文化信息丢失。

  裁判结果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6名被告人违反国家文物管理法规,盗掘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葬,其行为均构成盗掘古墓葬罪,系共同犯罪,应予严惩。被告人虽未挖到墓室和窃得文物,但盗掘古墓葬属于行为犯,本案中行为人实施了盗掘行为,损害了古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为犯罪既遂。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盗掘古墓葬罪判处6名被告人十年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3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人盗掘地点位于“关山辽墓”保护范围内,虽未取得文物,但其盗掘行为已使古墓葬本体完整性遭到严重破坏,造成有关历史文化信息丢失,应受到相应刑事制裁。人民法院依法严惩破坏文物和文化遗产犯罪,起到有效震慑作用,对引导公众增强文物保护意识、促进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四

  顶风作案!休渔时“偷捕”须负责

  大连市人民检察院诉张某某、韩某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伏季休渔期间,张某某多次驾驶“三无”船只在大连市南部海域使用禁用网具捕捞水产品,共计捕捞水产品价值31908元,由韩某某收购并对外出售。某人民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了二人的刑事责任。由于二人在休渔期非法捕捞、收售水产品破坏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对二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二人根据专家意见修复生态,若不履行修复义务则支付修复费用31908元;赔偿海洋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63819元。

  裁判结果

  大连海事法院一审过程中,二人与大连市人民检察院达成和解协议:张某某赔偿海洋生态修复费用及损失57436元,分三期支付。韩某某赔偿海洋生态修复费用38291元,其中19000元分五期支付,19291元以从事生态环境护理养护等形式劳务代偿,具体内容由大连某街道办事处安排和监督管理;如韩某某未履行劳务代偿内容,则应以货币方式承担上述19291元赔偿责任。和解协议经向社会公告,未收到异议。大连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在调解过程中,一审法院考虑到两被告经济困难,采用分期履行以及“赔偿+劳务代偿”的责任承担方式。两被告收到民事调解书后,主动履行了调解书确认的责任。人民法院在处理本案时,综合考量行为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在依法全面追责的同时充分考虑行为人的担责能力,既让被告主动修复海洋生态、积极承担赔偿责任,保证了生效裁判的有效执行,又发挥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

  案例五

  吵了居民耳朵,疼了酒店钱包

  丛某某等三人与某酒店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丛某某等三人居住房屋与某酒店公司南侧外墙相对,直线距离十余米。丛某某就某酒店公司经营场所的噪声污染问题进行了投诉,大连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检测机构对某酒店公司噪声进行监测,结论为该公司空调的排风口噪声测量结果超过《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标准限值。大连市生态环境局对某酒店公司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丛某某等三人向法院起诉,请求某酒店公司支付其安装隔音窗损失及噪声污染补偿费。

  裁判结果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经营场所产生的噪声给原告正常生活造成困扰,侵害了原告的环境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为减少噪声影响更换隔音窗合理,所产生费用应由被告予以赔偿,判决:被告某酒店公司赔偿原告更换隔音窗产生的损失10000元并支付噪声污染补偿款共计28000元。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中,人民法院根据环保机关的处理决定及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监测数据等证据材料,依法认定噪声污染侵权事实存在,根据被侵权人的居住情况、权益受损状况,企业的经营及整改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被侵权人的合理损失。对于保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警示和督促企业经营者关注噪声问题,自觉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具有较好的示范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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