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辽宁长安网
主办:中共辽宁省委政法委员会    承办:辽宁法治报

驾驶员拒不配合,交警能否“破窗”执法?

来源:辽宁法制报 | 作者:记者 王淇 | 发布时间: 2017-04-28 09:25
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应立法明确
 
  当交警在执法时,遭遇司机拒不打开车门、车窗的情况该怎么办?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周俊军向大会提交了一份《关于明确警告无效后交警有权采取强制破窗执法的建议》,引起关注。
 
  交警的三种做法:破窗、久等、写纸条
 
  目前网上所能查到最早关于交警破窗执法的报道发生在2012年。
  据《都市快报》报道,(2012年)9月14日凌晨,杭州交警在例行检查酒驾过程中,一男子呼吸酒精检测为醉驾。当交警准备固定证据,带男子到医院做进一步血液检测时,男子躲回车内,死活不肯下来。僵持两个多小时后,交警不得不使用安全锤强行砸窗,将男子制服。
  报道中还有一处细节,在破窗执法前,交警曾向该男子宣读通知书:“当事人因涉酒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获,不配合调查,还试图逃逸,被交警及时制止。现在交警依法对你采取强制措施,带离车内协助调查。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你承担……”
  在此之后,广东深圳、江苏宿迁、山东东营、湖北武汉、江西宜春、四川遂宁等很多地方,也都发生过交警破窗执法的事件。
  当然,强制破窗并非交警在遭遇拒不配合执法的驾驶员时唯一采取的措施。
  今年2月9日,江苏徐州一名女司机在非机动车道通行时被交警拦下。面对正常执法的交警,女司机却犯起了倔,直接摇上车窗锁上车门。为防止车辆闯卡逃走,交警站到车头位置,并打电话请求拖车支援。在等了40多分钟后,拖车和前来支援的交警赶到。最终,女司机因走非机动车道和不听交警指挥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被处50元和200元罚款。
  去年9月,云南昆明一名女司机也是把车开上了非机动车道。交警执法时女司机坐在车内拒绝配合。无奈之下,交警只能在A4纸上写上“请你下车,配合交警执法”同违法女司机进行交流。
 
  律师的两样声音:“合理合法”和“法律依据不足”
 
  记者注意到,每当网上出现交警破窗执法的新闻,便有网友质疑这种行为属于暴力执法。在采访中,多位受访的法律人士明确表示,此举不关乎暴力执法,网友不该就此拍砖。但对于破窗执法的合法性,法律界人士却有着不同的观点。
  据了解,目前交警在执法中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人民警察法》,此外还包括由公安部印发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和《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等部门规章。
  本报维权律师团成员、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张立刚律师认为,交警破窗执法的做法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张立刚告诉记者,《人民警察法》第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违反公安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第三十条规定:“人民警察遇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治安秩序或者人身、财产安全需要当场制止,以及以暴力方法抗拒、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袭击人民警察的情形,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交警破窗执法属于一种行政强制,因此是有法律依据的。”张立刚说。
  不过也有律师认为交警破窗执法的法律依据不足。一位受访律师就表示,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有关于有饮酒等嫌疑的机动车驾驶人要接受交警的检测、检验的规定,但条例中却没有明确当机动车驾驶人不配合时交警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另外,《人民警察法》中只是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但同样的问题,其中并没有明确哪些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也没有规定该如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该律师表示。
 
  人大代表的一份建议:应明确立法交警可破窗执法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瑞昌市公安局肇陈派出所教导员周俊军向大会提交了一份《关于明确警告无效后交警有权采取强制破窗执法的建议》。
  记者在这份建议中看到,“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七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之规定,破窗毫无疑问应当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经过调研,周俊军也认为,即便是有这样的“应当之说”,但问题是,砸窗的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
  周俊军在接受《新法制报》采访时表示,机动车作为一种财产价值较大的动产,不管交警是出于收集、保存证据,或者制止违法行为等目的,要对其进行破坏,都容易给自己造成心理压力。在需要果断采取措施的时刻,交警可能顾虑到“暴力执法”给车辆造成的损失等,而采取其他较为温和的手段又可能错过执法时机,甚至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
  “如果认为面对这种情况,交警有必要实施砸车窗这样的行为,就可以考虑将其明确列入法律、法规之中。既然现在已经在采取这样的行政强制措施,那么明文的规定可以减少一些不必要的官司。”周俊军说。
  因此在提交的建议中,周俊军建议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五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明确规定交警部门在进行检查中遇当事人不配合时,可以采取诸如破窗、破胎、拦阻车辆等的行政强制措施,由此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当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据了解,2016年3月,江苏省交管部门曾下发《江苏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阻碍交通警察执行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工作规范》,其中明确规定:“交警查处酒驾时若司机拒绝执行命令,在警告无效的情况下,交警可强行破窗,但要最大限度减少对车辆的损坏,执法记录仪也要同步摄像,还要密切关注驾驶人动向,现场还要有目击证人。”
 
  问卷调查:近八成网友赞同“必要时可破窗”
 
  “我在执法中曾多次遇到过驾驶员不配合的情况,但从来没有采取过像破窗、破胎这样的强制措施。”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一位不愿具名的民警告诉本报记者:“主要是有顾虑,比如在查酒驾的时候,如果驾驶员不配合检测,你无法确定他是不是酒驾或醉驾,这种情况下采取强制措施,一旦驾驶人并没有喝酒,后面就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比如赔偿等。”
  针对交警破窗执法的话题,记者做了一个调查。对于“如何看待交警在多次警告无效后采取破窗执法的举措”,30名受访者中有23人认为“交警做得对,没毛病”,占比77%;有7人认为交警的这种做法属于暴力执法,占比23%;对于“交警采取破窗强制执法,下面哪个问题最为关键?”30名受访者中14人认为“完善立法,明确交警必要时可破窗执法”,占比47%;有10人认为“交警在强制执法时应注意自身言行”,占比33%;有6人认为“交警强制执法过程中应最大限度减少对车辆的破坏”,占比20%。
  通过问卷不难发现,尽管交警自身有种种顾虑,但很多受访者却支持交警在必要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网友“静水流深”:假如真的有司机酒驾甚至醉驾,交警没有破窗执法,致使酒驾者逃脱,这就相当于让路上多了一个“杀手”。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司机疯狂逃离,很可能会撞到执法交警和无辜群众。
  网友“失落的彩虹”:支持交警在必要时破窗执法,因为如果不加以阻拦,后果有可能更加严重。
  本报维权律师团成员、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杨继新律师认为,交警查酒驾或醉驾有一定的特殊性,需要即时查询是否有酒精存在以及浓度。在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已经将醉酒驾车行为作为危险驾驶罪的情形之一纳入到刑法典中进行规制的大环境下,应依法赋予交警查处酒驾的合理措施和权力。因此,在交警劝说及警告下,驾驶人拒不开窗接受检查、检测的,从为了制止犯罪行为,减少危害公共安全及公民人身安全的角度,交警采取适度的措施“破窗”应具有合法性,在此现状下,“破窗”既能保障交警执法的时效性,又对驾驶人的车辆财产损失降到最低。
  “尽管目前(对交警破窗执法)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以司法实践应认定其合法性,如果能通过完善立法加以明确是最好不过的做法。”杨继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