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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权威解读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

来源:辽宁法治报 | 作者:本报记者 王聪 | 发布时间: 2025-07-16 09:01

  时隔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迎来重大修订,并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修订如何回应社会治理新需求?新增条款如何破解执法难题?公众如何适应法律变化?本报记者邀请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从立法背景、核心突破、实施影响三方面进行了全面解读。

  修订背景:从“被动应对”到“主动治理”

  辽宁法治报:《治安管理处罚法》时隔20年再次修订,此次修订主要基于怎样的社会背景和现实需求?

  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此次修订标志着我国治安管理从“被动应对”向“主动治理”转型,既强化对新型风险的精准打击,又通过程序革新提升执法公信力,为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提供法治保障。此次调整也深刻反映了社会发展的新需求:一是应对网络技术普及带来的新型违法行为;二是社会公众对公共安全、未成年人保护、校园欺凌治理、执法规范化及人性化的期待日益提高;三是执法实践中正当防卫认定、轻微违法记录影响等难点问题亟须法律回应。

  辽宁法治报:与旧法相比,新法在整体架构和立法理念上有哪些显著变化和突破?

  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一是条文数量与结构优化。从旧法119条增至144条,新增25条,新增内容聚焦新型违法行为(如无人机“黑飞”)和社会治理痛点(如校园欺凌、宠物伤人)。二是行为分类的精细化。将网络犯罪(非法出售个人信息、网络传销)、科技风险(无人机扰航、高空抛物)、民生痛点(宠物伤人、有偿陪侍)等纳入处罚范围,填补旧法空白。三是处罚体系的梯度化。普遍将罚款上限从200元提升至500元(一般情节)和1000元(情节较重),对严重违法行为增设拘留与罚款并罚机制。

  核心突破:七大领域亮点解读

  宠物伤人

  源头管控危险动物

  辽宁法治报:近年来,宠物伤人事件频发,新法针对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请详细介绍一下具体的处罚规定和立法考量。

  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近年来,对于饲养烈性犬未牵绳、未佩戴嘴套导致路人被咬伤的事件,多依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追究民事侵权责任,侵权人往往只需承担受害者的医疗费用等损失,违法成本较低。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新规定从源头治理层面,打击了非法售卖危险动物行为,减少流入社会的危险动物数量。对公众而言,当遭遇危险动物威胁时,有更有力的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也让公共空间的安全性得到显著提升。

  辽宁法治报:这一规定对规范宠物饲养行为、保障公众安全将产生怎样的积极影响?

  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新法通过刚性约束、源头管控、程序规范三重机制,构建了“风险预防—行为规范—后果追责”的全链条治理体系。其核心价值在于:以法律手段平衡养犬自由与公共安全,推动社会治理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治理”。随着配套措施(如犬只芯片植入、执法培训)的完善,公众安全将得到更坚实的保障,文明养犬的社会共识也将逐步形成。

  正当防卫

  重构防卫权边界

  辽宁法治报:正当防卫在实际执法中一直存在争议,新法明确规定了正当防卫的合法性、防卫限度及法律责任,能否结合实际案例解读一下这些规定?

  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正当防卫制度明确规定:“公民为制止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若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不认定为违法;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减轻或免除处罚。”这一条款直指过去机械执法中“谁受伤谁有理”的痼疾,重构防卫权,具体如下:一是还原现场的情境化审查。要求公安机关必须结合侵害的紧迫性、防卫的适时性综合判断,摒弃“各打五十大板”式处理。二是优化了证据规则。强调通过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客观证据还原现场,避免防卫者自证清白。三是限度标准相应明晰。以是否造成“轻伤以上后果”作为衡量“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核心指标。

  典型案例:山东淄博张女士被醉酒者殴打后反击的案件,因被认定为“互殴”后改为“无责”引发舆论争议(源自中国普法)。新法实施后,类似行为将可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不予处罚。这一变革不仅赋予公民合理自卫的底气,更在治安领域贯彻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辽宁法治报:这一规定对鼓励公民维护正义、提升社会安全感有何重要意义?

  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新法通过实体规则革新程序保障升级,构建了“以正制恶”的法治防线。个体层面:让公民从“忍气吞声”转向“依法抗争”,重拾对法律的信任。社会层面:以制度性正义替代“私力复仇”,推动形成“邪不压正”的文明生态。国家层面:通过法治手段培育公民责任感,为基层治理现代化注入新动能。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打破“不拘留”惯例

  辽宁法治报:近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数量呈上升趋势,新法调整了未成年人行政拘留执行条件,能否介绍一下具体调整内容和背后的原因?

  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数据显示,近三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101526人,较上一年度上升4.3%。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在未成年人问题上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规定。

  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14—16周岁以及16—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这一规定辅之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教育矫治措施,有利于避免拘留所中“交叉感染”,帮助未成年人悔过自新。但是,实践中有的未成年人故意利用未成年人身份多次违反治安管理被抓获多次、屡教不改,有的违法情节严重,社会反映强烈。本次修改规定,对14—16周岁以及16—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14—16周岁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依法执行拘留。

  辽宁法治报:对于因未达年龄不予治安处罚或者不执行拘留的未成年人,新法规定公安机关应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这些措施将如何有效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全面落实矫治教育措施,亟须政府牵头,整合教育、民政、司法、共青团、妇联等多方资源,建立有效衔接机制,推动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校园欺凌

  公安机关与学校协同治理

  辽宁法治报:新法明确了校园欺凌的处理方式,能否详细说明公安机关在处理校园欺凌事件时的具体职责和流程?

  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一是快速接警与现场处置。接到欺凌报警后,公安机关需在第一时间出警,通过“护学岗”机制优先调配警力至校园周边。到达现场后,立即制止欺凌行为,隔离涉事学生,保护现场证据。二是调查取证与性质认定。询问当事人、目击者,调取监控、网络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对欺凌工具(如刀具、录音设备)进行扣押。重点核实行为人年龄,结合学籍档案、疫苗接种记录等综合判断是否达到责任年龄。三是分类处置与矫治教育。对已满14周岁的欺凌者,若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拘留或罚款;对14—16周岁二次违法或情节恶劣者,打破“不拘留”惯例,可执行行政拘留。对未达处罚标准的未成年人,推动学校实施训导、行为干预等教育措施。同时,督促学校落实欺凌事件报告制度,对隐瞒不报的学校负责人进行追责。

  辽宁法治报:学校未按规定报告或者处置严重校园欺凌事件将承担怎样的责任?这一规定对推动协同治理校园欺凌问题有何作用?

  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如果学校未按规定报告或者处置严重校园欺凌事件,将被责令改正,有关部门还会对责任人依法予以处分,以此推动公安机关与学校协同治理校园欺凌问题。新法同时要求学校与公安机关建立联动机制,共同应对校园欺凌问题。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欺凌行为;公安机关则应当依法处理校园欺凌案件,对实施欺凌的学生给予相应的处罚或矫治教育。通过学校与公安机关的共同努力,维护校园的安全与和谐。

  新增违法行为

  填补法律空白

  辽宁法治报:新法新增了一些在互联网技术发展背景下产生的违法行为,如违规飞行无人机、违规向他人出售或提供个人信息等,请介绍一下这些新增条款的立法背景和意义。

  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随着时代发展,一系列新型危害行为给社会治安带来挑战,原有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存在一定滞后性。新修订的法律积极回应这些变化,将多种新行为纳入处罚范畴。扰乱公共秩序方面,考试作弊破坏教育公平与诚信体系,组织领导传销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与社会稳定,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今这些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妨害公共安全方面,以抢控驾驶操纵装置等方式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严重威胁公众出行安全,高空抛物对行人生命安全构成巨大隐患,违规升放携带明火的升空物体以及无人机“黑飞”扰乱空域管理秩序,这些行为都被明确增列为违法;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领域,虐待所监护、看护的幼老病残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等行为也被纳入处罚范围。妨害社会管理方面,娱乐场所和特定行业经营者不依法登记信息,非法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违规养犬、犬只伤人等行为也将面临法律惩处。

  这些新增条款非常必要且及时。基层在日常工作中,面对“黑飞”扰航扰民、个人信息泄露、高空抛物等报警,常面临“无法可依”或依据不足的窘境。新法填补了这些法律空白,为精准打击提供了明确法律武器,有利于维护公共安全新领域秩序,回应群众关切。

  辽宁法治报:这些新增条款对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将发挥怎样的作用?

  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新法实现了三大转型。一是从被动应对到主动防控。如无人机电子围栏、高空抛物监控等技术预防机制。二是从个案处理到系统治理。通过校园欺凌分级干预、个人信息全链条保护等制度设计推动系统治理。三是从权力管控到权利保障。以“防卫合法性认定”“违法记录封存”等条款重塑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平衡。比如:明确将“黑飞”纳入治安处罚范围(最高拘留15日),填补了《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处罚力度不足的短板;通过实名登记、适飞空域划定等事前监管,降低无人机扰航、偷拍涉密场所等风险,保障航空安全与公共隐私。

  执法程序

  强化权力约束

  辽宁法治报:新法在执法程序上作出多项精细化规定,如明确人民警察出示“人民警察证”、完善扣押审批手续等,这些规定对规范执法权力运行、保障被处罚人合法权益有何重要意义?

  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执法程序作出了全方位的精细化规范。一方面,明确将人民警察依照本法出示的“执法证件”界定为“人民警察证”,杜绝执法身份认定混淆;完善扣押审批程序,增列规定要求实施当场扣押须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有效防范权力滥用,确保证据收集与扣押行为的合法性;进一步严格限定适用“一人执法”的具体情形及条件,避免因执法人员不足导致执法公正性受损,保障执法过程的严谨性。另一方面,明确规定治安案件调解工作须以查明事实为基础,严格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通过规范化建设提升调解工作的质效,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与公正性。

  辽宁法治报:对治安违法记录的封存制度是如何规定的?这一制度对保护被处罚人隐私权,促进其回归社会有何积极作用?

  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在执法监督层面,确立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予封存,除有关国家机关为办案所需或有关单位依法定事由进行查询外,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或公开,依法获准查询的单位须对封存的违法记录承担保密义务。该制度既充分保障被处罚人的隐私权及合法权益,又为其回归社会创造有利条件,显著降低治安违法记录对个人发展的长期负面影响,彰显法律的人文关怀精神。

  人性化规定

  减少执法对生活的影响

  辽宁法治报:新法体现了很多人性化关怀,如被处罚人遇有特殊情形可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能否解读一下这些人性化规定的具体内容和立法初衷?

  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按照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完善了相关处罚程序,充分体现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保障。例如,增加规定询问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其监护人不能到场的,可以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其监护人和听取意见;增加规定被决定执行拘留的未成年人可以申请听证。这些规定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有助于更好地教育违法未成年人,树立其敬畏法律的法治意识。

  同时,为保障公民正当权益和需求,体现执法人性化,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规定:被决定执行拘留处罚的人,或者正在执行拘留处罚的人,遇有参加升学等重要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可以申请暂缓执行拘留或者出所。询问查证违法行为人期间,应当保证其饮食、必要的休息时间,以及其他正当需求。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提出的地点进行。

  辽宁法治报:这些规定对减少执法对被处罚人正常生活的影响、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何重要意义?

  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一是维护重大人生节点的完整性。如高考、研究生考试等,是个人改变命运的关键机会。暂缓执行可避免因拘留导致考生错失升学机会,影响未来发展。子女出生时父母被拘留可能影响新生儿照料,暂缓执行保障家庭基本稳定,体现法律对家庭伦理的尊重。二是降低经济与心理负担。无力缴纳保证金者可转为公益服务(如深圳120天服务抵罚款),避免因经济压力加重困境。暂缓执行为行为人提供反思与补救时间,减少因拘留导致的焦虑、抑郁等心理问题。三是柔性执法化解矛盾。传统拘留措施易激化矛盾,暂缓执行通过“缓冲期”降低对抗性。允许被拘留人因亲属病危申请出所,体现执法的人道关怀,减少家属与执法机关的冲突。四是程序透明增强信任。公安机关需在24小时内审查申请并书面告知结果,保障程序公正性。

  实施展望:法治护航社会治理现代化

  辽宁法治报: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即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法实施后将对社会治理产生哪些积极影响?

  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修订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法》针对当前社会治安领域的新情况与新问题,从多维度对法律体系进行了完善与补充,既为公安机关执法提供了更为坚实的法律支撑,也将对公民日常生活与权利保障产生深远影响。一是立法理念的革新。本次修订实现了法治理念的升级,法律不再仅作为惩戒工具,而是成为“守护个体尊严的防线”,着力平衡公共安全与个人权益的关系。二是新型社会风险的回应。本次修订填补了监管空白,将新型违法行为纳入法律规制范畴。比如,明确对未造成损害但危害公共安全的高空抛物行为及无人机未经审批飞行行为予以处罚。三是执法程序的规范化。强化了程序正义原则,建立四项程序约束机制,包括执法全程录音录像、证件明示、限制单人执法范围及调解程序法定化。同步规范扣押执行程序,并优化时效制度与权利救济途径。

  辽宁法治报:在新法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哪些挑战和问题?省公安厅将采取哪些措施确保新法正确实施?

  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一是新法条款多、变化大、新增内容多,一线民警全面准确理解立法精神、掌握具体条文适用标准需要过程,执法尺度统一面临挑战。二是未成年人矫治教育、心理辅导、社会观护资源,无人机侦测管控技术设备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可能制约新规的有效执行。三是处理涉及无人机、网络个人信息等新型案件,对民警的专业知识、技术手段、取证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为保障新法正确实施,我们将组织覆盖全警(尤其一线执法民警)的分层分类培训,采用集中授课、案例教学、知识竞赛、编制执法指引手册等多种形式,确保民警吃透新法精神,熟练掌握核心条款和操作要点。同时,将利用多种渠道(官方平台、社区宣传、校园法治课等),针对新法重点内容(如养犬规定、正当防卫、校园欺凌报告、个人信息保护、记录封存意义等)开展精准普法,增进公众理解,引导社会预期。

  辽宁法治报:公众如何更好地了解和遵守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

  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一是关注官方信息发布。留意公安机关、政府门户网站、主流媒体发布的权威解读、普法材料和公益宣传片,获取准确信息,避免误信网络传言。二是重点学习与自己相关条款。养犬人士需熟知危险动物管理规定;家长、师生应关注校园欺凌处理与报告要求;无人机使用者需了解合法飞行规范;全体公民都应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三是遇事依法理性处理。发生矛盾纠纷时,保持冷静,优先选择报警或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避免以暴制暴。了解正当防卫的法律边界。四是配合公安机关执法。民警依法履职时,请配合其查验证件;接受询问应如实陈述;对处罚决定有异议,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渠道寻求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