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辽宁长安网
主办:中共辽宁省委政法委员会    承办:辽宁法治报

发出首份《督促履行通知书》 沈河区法院为执行提速增效

来源:辽宁法治报 | 作者:于跃 记者 关月 | 发布时间: 2022-10-20 11:05

  释义

  《督促履行通知书》是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履行前,在确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内,由办案人员向义务人发放,使义务人充分认识生效裁判文书的严肃性、主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义务的必要性及不履行裁判文书确定义务应承担的后果。

  近日,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了一起执行案件,面对日益折损的车价和车辆不确定的损毁风险,执行法官唐永波当机立断,向义务人下达《沈河区人民法院督促履行通知书》,并采取按日罚款方式,逐日发力,终于在通知书下达的3天后与义务人顺利交接了该案件的涉案车辆,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权益。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已生效法律文书判决案外人(即该案义务人)返还被执行人一辆奥迪牌小轿车,从而进行后续的评估拍卖,再以拍卖所得价款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债务。法院多次联系义务人,其虽然态度较好,口头表示配合法院还车,可在行动上毫无作为,唐永波多次电话催告,其仍然人不露面、车无踪迹。

  鉴于车辆是特殊动产,存在折旧贬值快、使用中有损毁风险等不确定性因素,如不能尽快收回车辆,很可能损害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马上给义务人下发《督促履行通知书》!”经合议庭法官团队研判,必须对义务人采取效果明显的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通过反复研究案情,推敲各种可能性,最后唐永波决定参照相关案例,对义务人处以“每日5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180日”的罚款措施,并通过手机短信向其发出首份《沈河区人民法院督促履行通知书》。

  该通知书一经发出,执行效果立竿见影。当日,该义务人立即电话联系唐永波,表示车辆一直在他人手,刚刚归还,现在马上配合到法院交车。随后,义务人立即将车辆开到法院,短短半天,唐永波就完成了核对车辆号牌、识别代码、发动机号、公里数、确认车身外观无误的拍照录像存档等工作,并对义务人做了笔录,出具了收到车辆凭证,使车辆得以顺利返还。

  “对拒不履行义务的义务人采取‘预处罚’的方式,进行适时提醒、法律释明、说服教育及后果警示,督促义务人及时、主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义务,突出了司法的人性化和以人为本的理念,有效避免了因采取强硬手段而带来的矛盾激化。”唐永波告诉记者,最重要的是保证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维护和法律尊严不受侵犯。

  “我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了,应该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在唐永波对义务人迟延履行的行为进行严厉训诫后,义务人认错态度诚恳。

  下一步,该院将尽快启动处置车辆程序,以实现早日兑现原告的胜诉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