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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进行时】丹东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一审宣判

来源:辽宁法制报 | 作者:任梓瑜 唐铭举 驻丹东记者 王大海 | 发布时间: 2019-11-13 09:45

  本报讯 11月12日,凤城市人民法院对卢某霖等八人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其中卢某霖触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七项罪名。

  法院审理查明, 2008年开始,卢某霖多次纠集被告人王某军、陈某亮、于某等人,形成以卢某霖为首的犯罪组织,通过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犯罪方式,垄断大黑山搅拌站砂石料购销业务,对部分工程领域形成非法控制,攫取巨额非法财富,严重破坏了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同时,卢某霖自2003年始单独或伙同他人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占用农用地、滥伐林木、包庇等违法犯罪行为。

  法院判决被告人卢某霖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强追交易罪、滥伐林木罪、包庇罪,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另外七名被告人也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五年不等的刑罚。

  据了解,由于该案被告人数较多,犯罪时间跨度较长,案情复杂,在审理中,凤城市法院严格把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形势政策,严格审查证据,准确适用法律,彰显了惩处黑恶势力犯罪的坚定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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